後媒體時代法治新聞失範及規避路徑
觀察與批評
作者:徐傑
傳媒技術的變革催生了後媒體時代的到來。後媒體時代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其形成的標誌是除傳統媒體之外,網絡和手機媒體成為主要傳播工具。後媒體時代是對傳統媒體時代的一種顛覆和反叛,其傳播意義支離破碎,邏輯分崩離析,傳播內容充斥著矛盾與衝突。後媒體時代加快了信息傳播和流通的速度,促使社會價值體係瓦解和重構。在後媒體時代,傳統媒體環境下對理性思維的注重被當今社會中單純的感覺和感性所替代,社會信息的傳播呈現出破碎化、片段化、無厘頭化的發展趨勢。在法治新聞報道領域,由於法治新聞報道的社會關注麵較大,社會敏感性強,一旦出現違背新聞工作規範的報道,就會在社會上造成強烈的負麵影響。後媒體時代的到來,使以網絡媒體為主導的法治新聞報道工作的失範現象有著獨特的表現形式。
後媒體時代法治新聞失範現象
1.過度關注法治新聞報道的負麵信息,誤導受眾認知和理解
從媒介規範理論的角度來講,網絡媒體需要遵循真實、客觀、公正等新聞專業主義原則來報道法治新聞,而現實的情況卻是眾多法治新聞傳播者為了吸引受眾的眼球,在議程設置上過度關注負麵信息。媒體對事物和意見的強調程度與受眾的重視程度成正比,“媒介議題”影響“公眾議題”。在一個特定議題上,公眾的直接經驗越少,他們為獲得該方麵信息就會越依賴媒介。法治新聞傳播者著重強調的媒介議題,可能並非現實生活中的主導性問題,但他們在報道法治新聞時,毫無節製地將作案細節、發生過程等敏感性內容赤裸裸地刊登在媒體上麵,營造出一種過度暴力的“虛擬環境”。受眾置身於這種媒介環境中,會因媒介提供的議題而改變對事物重要性的認識,從而造成對其社會認知的誤導。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希光曾經指出,媒體對殺人放火、搶劫強奸等負麵法治新聞的過度關注,顛覆了傳統意義上新聞的概念,媒體為了吸引受眾的眼球引起轟動效應而把關不嚴謹,對法治新聞的報道嚴重影響著受眾對社會的理解,也剝奪了受眾獲取社會有用信息的權利。
2.網絡民意影響司法審判獨立性,媒體由旁觀者轉向仲裁者
在傳統媒體環境下,傳統媒體與司法的關係表現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由於把關人的審慎和對負麵信息的過濾以及傳統媒體接觸性的要求,傳統媒體對司法的輿論監督比較單一,對司法獨立的影響也十分有限。後媒體時代,媒體關於法治新聞的報道內容具有特定的認知價值和意識形態傾向,這些傾向不是以說教而是以“報道事實”、“提供娛樂”等形式傳達給受眾,於潛移默化中促使人們形成現實社會觀。因此,在後媒體環境下,媒體對法治新聞的報道是否恰當,將直接影響到公民對該事件的認知,左右網絡民意的發展,進而對司法獨立產生直接強大的影響。然而,由於後媒體環境下“把關人”角色的缺失,網絡媒體出現諸多不規範行為,為網民對司法案件背後的社會因素的過分挖掘和想象提供了空間,使各種因素在後媒體環境下產生“合成謬誤”效應。①
在社會轉型期,多元利益結構的存在以及媒體的誤導性報道導致部分網民在關注法治新聞事件時缺乏客觀公正的立場。由媒介主導建構的對司法的不滿情緒借助於網絡媒體進行發泄,形成所謂的網絡暴力,這使得“憤怒的情緒淹沒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斷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懲罰的願望壓倒了正當程序的要求,形成強大的司法壓力,削弱了司法的公正”。②
3.特定媒體環境的製約使法治新聞報道的娛樂化傾向日趨明顯
後媒體環境下,網絡媒體的新聞價值取向由信息的有用性轉變為信息的娛樂性,對娛樂性新聞價值要素的過度關注,使新聞報道的各個領域被深深地打上了娛樂的烙印。“一切公眾話語都日漸以娛樂的方式出現,並成為一種文化精神。我們的政治、宗教、新聞、體育、教育和商業都心甘情願地成為娛樂的附庸,毫無怨言,甚至無聲無息。”③娛樂化的媒體環境下,廣告利益的驅動使一些媒體的法治新聞報道更熱衷於傳播受眾關注的內容,為增加經濟效益而轉變傳統的報道思路,逐漸突出法治新聞報道的娛樂化因素,嚴重影響了我國新聞傳播事業的健康發展以及新聞媒體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