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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機事件中媒體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困境

調查與研究

作者:周榕 張德勝

近年來,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對於媒體在公共危機事件中的信息溝通日益重視,2008年5月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關係到公眾利益的政府信息通過媒體主動公開,及時溝通。但由於公共危機事件對於地方經濟發展及地方政府政績的影響,媒體在公共危機事件中的溝通功能往往受到地方行政權力的幹預。

表現形式

通過梳理2008年至2013年涉及地方政府幹預媒體溝通和報道的重大公共危機事件,筆者發現媒體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困境主要表現為地方政府幹預媒體報道的三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地方政府封鎖信息,對媒體的采訪采取阻撓的方式,拒絕提供任何信息,希望將公共危機事件完全隱瞞下來。這種模式最典型的案例是2008年的婁煩垮塌事故。2008年8月1日,山西太原婁煩縣的太原鋼鐵集團堆放礦渣的排土場垮塌。地方政府將這次事故定義為山體自然滑坡,宣布死亡人數為11人。事發近一個月後,《瞭望東方周刊》記者孫春龍揭露此事故為責任事故,並通過個人博客公布41名遇難者姓名住址。危機平息後,孫春龍通過文章回憶了當地政府對於信息的隱瞞:地方政府用鐵絲網將現場封鎖,在進入縣城的路口盤問車上的乘客,而且對當地知情的老百姓進行監視。孫春龍是在離縣城上百米的地方下車後找小路進入婁煩,住在某工地,完全隱瞞了記者的身份。①

第二種模式是地方政府及時報告上級政府,但拖延與媒體的溝通。即在第一時間通報上級政府,但不在第一時間通報媒體,留下巨大的信息空白期,導致危機愈演愈烈,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通過媒體告知公眾。例如在2008年3月安徽阜陽發生的手足口病疫情,從3月27日到3月29日三天阜陽市人民醫院裏患兒連續死亡5例,而且患者在增加。該院3月31日上報安徽省政府,但當地政府試圖對媒體和公眾隱瞞真相。近一個月後,關於怪病奪取兒童生命的傳言大量傳播,影響了社會安定,地方政府才通過媒體說出真相,將此病確定為腸道病毒EV71感染,並承認此病有傳染性。

第三種模式是地方政府通過媒體,向公眾提供部分信息。即發生危機事件後,地方政府允許媒體在第一時間進行報道,但在與媒體溝通中屏蔽掉對地方政府不利的有關信息,實現有限告知的意圖。2013年3月上海黃浦江死豬事件中,3月8日死豬被發現,3月10日當地政府就舉行了新聞發布會,但發布會上官方的側重點為打撈死豬和追究死豬來源,而民間的注意力在疫情及上海的水是否有汙染,上海市政府並沒有通過媒體及時回應公眾所關心的核心問題,不能有效消除民間的疑慮。

表1:2008~2013年涉及地方政府隱瞞的重大公共危機事件

通過上麵的分析,可以看出地方政府阻礙媒體進行溝通的方式隨著時間發展發生了變化:最開始是企圖完全封鎖信息,將危機事件隱藏於無形。這是一種徹頭徹尾的阻礙溝通的方式;後來,發展為在政府內部流通信息,即信息在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間進行了充分溝通,但地方政府將信息延遲告知媒體。這種隱瞞真相的程度比第一種方式要輕;近年來,地方政府能夠主動告知媒體相關信息,但會審時度勢,提供自己願意提供、不至於影響自身核心利益的信息。這種變化,反映出在媒體技術發展、中央政府實行問責製後地方政府對待公共危機事件態度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