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德治·自治
理論視野
作者:董子銘
在我國新聞宣傳、社會管理等工作實踐中往往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即輿論引導者聲稱並堅信自己是出於維護和諧穩定、實現社會效益的正當目的,卻難以獲得被引導者的廣泛承認和支持,甚至在雙方都接受輿論引導正當性、合理性的情況下,仍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和衝突,其中尤以被引導者對引導手段的質疑為主。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認為,世界的非理性在公共政治領域中尤為突出,“在無數情況下,獲得‘善’的結果,是同一個人付出代價的決心聯係在一起的——他為此不得不采用道德上令人懷疑的或至少是有風險的手段,還要麵對可能出現、甚至實際可能出現的罪惡的副效應”。①那麼,作為社會治理手段的輿論引導,什麼時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使用一定的手段達到為善的目的,從而實現目的與手段的統一及其雙重正當性?這就需要我們探討輿論引導的邊界與空間問題。
輿論引導以法治為前提
輿論引導不能僅基於目的的合理性而不考慮正當的程序要求。輿論引導者的使命是在保證公眾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基礎上,實現權力話語與公共輿論的融合。輿論引導的法治化是保障公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
1.以法治取代人治。首先,社會管理者應清醒地認識到:當其依靠權力而非程序、規則和製度包辦一切的時候,難免會顧此失彼甚至導致破壞規則和秩序的嚴重後果;社會管理者應把握好依法行政和尊重民意之間的尺度,在以人為本、體察民情的同時,公共決策應嚴格遵守相關程序和規則,解決問題也要權責清晰明確,從而將輿論監督對決策的作用納入法治建設範圍。其次,輿論引導者特別是新聞媒體要謹慎使用自身的權利,防止對權利的濫用而引發輿論危機,避免因法律意識淡漠,而“對人缺乏事實根據地評頭論足;一味地迎合某些‘讀者的興趣’,極力挖掘名人的社會新聞製造轟動效應;甚至在輿論監督和新聞報道過程中有意無意地侵犯別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等人身權利”。②第三,提升公眾尤其是網民的媒介素養和新聞媒體的自律意識,使之認識到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帶來的問題以及“媒介審判”可能造成的危害。媒體和網民的語言往往無法避免煽情和主觀因素,從而有意或無意地壓製了相反意見,這不利於法治觀念和社會理性的成長。
2.構建決策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機製。現代社會,在決策者不斷聽取公眾意見並使之轉化為政府政策的過程中,隨時麵臨著選擇、放棄和眾說紛紜。民主科學決策的實現,有賴於“規則與程序”和“公眾參與”兩大製度因素。首先,根據公眾輿論對基本社會規範和利益分配方式的修正和調整,需要輿論引導者以反思性為其提供恰當的開放度,公開坦誠地麵向社會征求意見,勇於承擔試探意見遭到社會批評的風險。其次,輿論引導者施行能為公眾有效協商提供更多機會的製度。實現更多樣的話語互動,需要建立健全社會管理者、專家和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製,讓公眾真正參與決策醞釀、調研、論證、實施、改進的全過程中。這不但賦予了決策以民主性,也減小了落實過程中的阻力。
輿論引導以德治為基礎
輿論引導廣闊的德治空間在於,用先進的價值觀念引領社會思潮、針砭時弊、弘揚正氣,通過尊重民意夯實輿論引導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營建良好的輿論環境,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1.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新發展共識。伴隨著全球化文化傳播而來的各種價值觀念和亞文化,中國傳統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形態麵臨巨大衝擊,而新的主流文化還處在發展、定型之中,公眾思想觀念的差異性、獨立性、多變性在不斷增大。作為“興國之魂”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集聚社會正能量的黏合劑。麵對利益群體、話語體係和價值取向的多維度,須著力提升輿論引導的“主流價值傳播力、社會思潮影響力、社會共識凝聚力”,強化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體的思想文化道德基礎,進而使公眾從信息認同、利益認同升華到價值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