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題準:年節來朝,歸化城土默特都統等,各賞三等漆鞍一副,緞七匹,茶葉一簍。
十一年題準:外藩王、貝勒、貝子、公以事至京病故者,交與禮部議恤。
十三年題準:賞年節來朝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親王雕鞍一副,銀茶筒茶盆各一個,緞三十六匹,茶五簍。郡王雕鞍一副,銀茶筒一個,緞二十九匹,茶四簍。
貝勒雕鞍一副,銀茶筒一個,緞二十二匹,茶三簍。貝子漆鞍一副,銀茶盆一個,緞十四匹,茶二簍。鎮國公漆鞍一副,銀茶盆一個,緞十匹,茶二簍。一二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緞七匹,茶一簍。三四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緞五匹,茶一簍。此外,科爾沁土謝圖親王,卓禮克圖親王,達爾漢巴圖魯親王,加賞甲一副,緞八匹。查薩克圖郡王加賞銀茶盆一個,緞六匹。
十五年諭:令進貢副都統、長史等,皆入內賜食。
五十四年複準:賞年例來朝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緞匹、雕鞍、銀筒、銀盆、茶葉等物,各照價值給與銀兩,其有加賞盔甲緞匹者,亦按數加賞銀兩。
又複準:賞年例來朝喀爾喀親王視蒙古郡王例,郡王、貝勒視貝子例,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視其品級為差等,所賞緞匹、雕鞍、銀筒、銀盆、茶葉等物,嗣後各照價值,由戶部折給銀兩。
又複準:虎枯諾爾喇藏汗、厄魯特、鄂爾多斯等外藩之人,請安進貢,照伊使品級賞給諸物,交與內務府武備院製造,俟起程時賞給。
柔遠清吏司
外藩四十九旗,比內八旗。至蒙古諸部喇嘛、厄魯特、喀爾喀視四十九旗為外。國家溥柔懷之仁,所及者遠矣。本司專掌其事焉。
喇嘛
順治九年題準:後黃寺每歲正月初八日至十五日,集喇嘛班第誦經,凡需用物,俱由該部取給。
十年,給達.賴喇嘛金冊印。又給厄魯特顧實罕金冊印。
十四年題準:每旗各選三人學習湯古忒字義,給教習人六品俸。
又題準:京城設四劄薩克喇嘛。盛京、西勒圖庫倫、歸化城等處,各設首領喇嘛。首領之下各設德木齊一名。
又題準:後黃寺每年誦經喇嘛班第定為四百名。
又題準:喇嘛班第等為人所召誦經治病,必向首領言明,限定日期。若私往及違限,或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婦女於廟者,照律治罪。除院冊有名喇嘛外,不許添設。外來私行喇嘛班第等,亦不得擅留,違者治罪。
十七年題準:歸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魯特、喀爾喀處去者,俱具題請往,都統不時稽察,不許妄為。厄魯特、喀爾喀往來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許擅留,違者治罪。
十八年,給喀爾喀丹津喇嘛敕印。
康熙元年題準:外藩蒙古、察哈爾遊牧蒙古諸人,欲令家人為喇嘛班第,及留各處所來喇嘛班第,皆開寫數目送院注冊,違者治罪。凡隱喇嘛班第不載入冊者,以隱丁論。
三年題準:盛京四塔各設首領喇嘛一員,格隆、班第各十七名。
五年題準:喇嘛等使往達.賴喇嘛處,擅帶被處喇嘛班第來者,從重治罪。
六年題準:喇嘛格隆等許服金黃、鵝黃、大紅等色,班第等許服大紅色,餘人不許擅服。
曾被上賜者,各色俱準服。若違禁服用者,大喇嘛罰牲畜一九,班第以下鞭一百。
十年題準:湯古忒喇嘛,非奉旨不許輒來。
十一年題準:內王等取充後黃寺班第一百八名額缺,將墨爾根綽爾濟額外冊內有名班第頂補。若無額外冊內有名班第,仍行禮部於各主下取人補充。逃走自歸者,革去班第,交還原主。
十三年,給喀爾喀劄薩克阿海代青台吉敕印。
十六年題準:劄薩克首領喇嘛,給與印信,其餘喇嘛班第等,給與禁條度牒。盛京、西勒圖庫倫、歸化城首領喇嘛,亦給印信。部冊有名喇嘛班第,給與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設首領喇嘛一員,給與度牒。
二十八年議準:喇嘛庫土克圖谘送班第十名,準照後黃寺班第例,三年給衣一套,每月給與米肉茶油等物。
又複準:番經場太監,除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者,仍準容留外,年少太監永行裁革。其廟撥學誦經典格隆班第等二十名居住,揀選一名為首領,俱令隆善寺大喇嘛管理,錢米衣服等項照妙應寺例賞給。
三十二年複準:達.賴喇嘛自伊祖顧實罕以來,敬謹納貢,今達.賴喇嘛複來進貢,給與敕書。
四十二年,劄薩克大喇嘛奏請原籍鞏昌洮州衛所屬卓鼐克忒廟改建大寺,以便集眾誦經,其廟東有官地,每年交糧六石者,懇祈恩賜。奉旨:以民田展修廟宇,有關民生。嗣後凡修廟礙民房地者,著永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