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節選)
傳染病的預防性措施是指在疫情尚未出現前,針對可能存在病原體的實體或可能受病原體威脅的人群所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切斷傳播途徑、降低易感人群。《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且提出了以下12條預防性措施:
1.各級政府應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昆蟲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動物的危害。
2.地方各級政府應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對汙水、汙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
3.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組織或者人員,承擔本單位和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預防、控製和疫情管理工作。市、市轄區、縣設立傳染病醫院或者指定醫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傳染病病房。
4.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製度,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製度。
5.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6.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7.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製度、操作規程,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
8.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9.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嚴密消毒後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當地政府可以采取強製措施。被乙類、丙類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處理。
10.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家畜家禽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未經當地或接受地的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檢驗,禁止出售或者運輸。狂犬病防止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衛生、公安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分工負責。
11.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辦的大型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人負責工地的衛生防疫工作。
12.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教學、科研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