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責任追究與獎懲激勵

為科學地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我國目前已經初步建立了“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從而使應急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實行了目標管理責任製,也使政府成為一個服務的政府和責任的政府。有責任就要有承擔責任的人,在對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要明確各個部門和個人的責任,隻有這樣才能保證對應對突發事件工作的有效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解決問題,才能真正起到獎優罰劣、鼓勵先進的作用。

1.落實行政問責製

行政問責製是各級政府對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人員和下級政府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製度。主要在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其他負有領導責任的行政管理人員中推行。推行行政問責製必須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原則,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對上級負責與對下級負責相一致的原則和獎勵與懲罰並重的原則。必須依據國務院印發的《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製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5〕37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進行。

2.實行責任追究製

應對突發事件,責任到位,責任到人,要嚴格執行有關應急法律、法規和製度,認真排查隱患,加大對煤礦、危險化學品、交通、消防等重點領域的監督和整治力度。堅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製,對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一查到底,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凡因政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事故的,要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針對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條款,對違反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①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

③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④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⑤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⑥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複重建等善後工作的;⑦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⑧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2)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①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②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③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④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3)違反法律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