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特點

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社會各種矛盾的集中性爆發。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某些群眾共同的思想感情,或共同的利害關係,因而在語言上比較容易溝通,感情上容易接近,思想上容易形成共識,產生共同的意願和要求,因而引發共同的行動。當前我國群體性突發事件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參與的群體性

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不同社會矛盾的集中反映,有一定的群眾基礎。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某些群眾共同的思想感情,或共同的利害關係,因而在思想語言上比較容易溝通,感情上容易接近,形成共識,產生共同的意願和要求。

2.行為的突發性

群體性事件往往在短時間內形成,出乎人們意料而突然發生,帶有一定的偶然性、臨時性和不可預見性及整體的組織性。群體性事件往往有一人出頭,百人呼應,極易產生連鎖反應,並且近年來的群體性事件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

3.誘因的多樣性

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誘因十分複雜:既有現實的情勢,又有曆史的淵源;既有群體間利益的衝突糾紛,也有幹群關係、警民關係惡化的因素;既有國內的原因,也有國際的影響。轉型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有的是因為經濟社會的貧困落後、資源匱乏、觀念陳舊所引發的,有的卻是由於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帶來的利益意識、民族意識、權力意識、平等意識等的覺醒而引發的,是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農業社會與工業社會及後工業社會、現代性與後現代性等多種因素相互交織、相互作用的結果。正如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所說的,“現代性孕育著穩定,而現代化過程卻滋生著動亂”。

4.事件的多發性

近幾年來,群體性突發事件呈現出多發態勢,涉及的範圍和人數也比較廣泛,小則幾十人,幾百人,多則上千人。一些群體性突發事件現已波及到大多數省、區、市的城市、農村、廠礦、機關、學校等眾多行業和領域。

5.主體的多元性

主要表現在行為人目的的多層次性及參與對象的多層次性。參加者包括在職和下崗失業職工、房屋被拆遷居民、失業農民、農民工、庫區移民、出租車司機、環境汙染受害者、個體業主、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權益受損職工、複轉軍人、教師、學生乃至幹部等各階層人員,呈現出參與主體多元化的態勢。這種參與主體的多元化,一方麵說明了廣大公民權力意識、平等意識、利益意識、維權意識的覺醒和強化;另一方麵也表明了我國民主政治、法治建設還不能滿足人們的基本需求,利益表達、民意訴求渠道和機製尚未得到健全與完善。

6.利益的主導性

對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的追求和滿足是人的一種本性。“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是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利益平衡關係不斷被打破,利益矛盾衝突日漸增多。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土地征收補償、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土地承包流轉、村務管理、礦產開采、企業破產改革、企業出售、拖欠農民工工資、非法集資、債權債務、經濟賠償等。在群體性事件中,參與者最關心的往往是一些與其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看得見摸得著的具體利益問題。這些事件的起因大多涉及相當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並且大多數的利益訴求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容易得到社會上許多人的同情與支持。

共同的利益訴求將許多人聚集在一起,形成共同的目標。同時這類事件又極易得到利益相關者的響應,使得聚集的群體不斷擴大,事態日趨嚴重。可以說,利益在群體性突發事件中占據著主導地位。

7.行為的對抗性

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矛頭往往針對黨政機關,其主要原因在於群眾認為是黨政機關沒有盡到公共服務的責任,同時,社會轉型期權力製約機製不足導致腐敗現象蔓延,引起群眾的強烈不滿,嚴重影響了黨群關係、幹群關係。加之一些領導機關和幹部隊伍中官僚主義嚴重,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簡單,甚至躲避群眾,致使群眾產生怨氣。一般來說,群體性突發事件絕大多數是由非對抗性的人民內部矛盾所引起的,雖然處於社會轉型期的人民內部矛盾的對抗性因素在增強,行為趨於激烈,對抗性加劇,但這不過是指矛盾的表現形式和解決方式的激烈程度,並沒有改變群體性突發事件在性質上仍然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基本判斷。在群體性突發事件中,參與者行為的偏激性主要表現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