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指政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針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在風險分析與評估的基礎上,預先製定的計劃和方案。應急預案是應急管理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和公眾管理危機、應對突發事件的行動方案,行動準則、行動指南、行動向導。
應急預案是應急管理體係建設的“龍頭”,是“一案三製”的起點,具有應急規劃、綱領和指南的作用,是應急理念的載體,是應急行動的宣傳書、動員令,是應對突發事件的原則性方案,是處置突發事件的基本規則,是突發事件應急與響應的具體操作指南,是應急管理部門實施應急教育、預防、引導、操作等多方麵工作的程序化安排,是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征、類別、級別以及事前事中事後的各種可能性和影響程度,預先對應急機構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方麵做出的具體部署,從而明確了在突發事件發生之前、發生過程中以及結束之後,每一環節由誰負責做什麼、何時做、怎麼做,以及相應的策略和資源準備等。製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意義在於早想到、早知道、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這是及時做好應急準備、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減少人員財產傷亡與損失的基本前提。
編製應急預案,是把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預想、合理步驟、基本程序、成功經驗、有效做法規範化、製度化,形成工作指南,明確今後如何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這對於有效實施應急管理、提高幹部隊伍應對複雜局麵和突發事件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性和基礎性作用。目前,我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係已經基本建立。對預案的編製,應該堅持立足我國國情,地區特點,行業領域特點,遵循客觀規律,總結曆史經驗與教訓,借鑒國內外成功做法,充分征求、吸收各方麵意見,集思廣益,博采眾長,科學民主決策,從而使預案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和實際可操作性。同時,在應急演練或實踐探索中,還應該對預案體係進行不斷完善和充實。
一、世界各國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設的基本思路
聯合國方麵針對突發事件製定了《聯合國軍民協調官現場工作手冊》、《聯合國災害評估與現場協調工作隊現場工作手冊》、《國別指南》等。這些手冊詳細規定了軍民現場協調的工作內容和操作流程,簡單實用,可操作性極強,能起到讓每位工作人員拿來即用的作用。美國是使用應急預案較早的國家之一。在20世紀50年代之前,應急救援還被看作是受災人的鄰居、宗教團體及居民社區的一種道德責任,而不是政府的責任。1967年,美國開始統一使用“911”報警救助電話號碼。20世紀60~70年代,美國地方政府、企業、社區等開始大量編製應急預案,不過,盡管如此,大約20%的地方政府到1982年還沒有正式的應急預案。1992年,美國發布《聯邦應急預案》(Federal Response Plan)。9·11之後的2002年,將FEMA包括在內的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of Homeland Security,DHS)成立。2004年,美國發布了更為完備的《國家應急預案》(National Response Plan)。日本和德國也先後製定了各種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如日本中央防災會議製定的防災基本計劃包括下列事項:防災的綜合、長期計劃、確定防災重點、製定防災業務計劃及地區防災計劃的標準。防災基本計劃必須附帶下列資料:國土現狀及氣象概況、防災所需設施及設備的配備概況、從事防災業務的人員狀況、防災所需物資的供求情況、防災所需運輸或通訊的情況,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日本行政機關、公共機關的首長以及其他根據法令規定對實施災害預防負有責任的人員,必須根據法令或者防災計劃的規定實施災害預防,包括完善防災組織,組織防災訓練,做好防災物資和材料的儲備、配備與檢查以及防災設施、設備的配備與檢查,改善在災害發生時會成為實施災害應急對策障礙的狀況等。
德國從聯邦到各州、各級機構和企業都編製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聯邦層麵,2002年12月通過的《民事保護新戰略》明確規定由聯邦和各州共同承擔消除嚴重危險的責任。各州結合本地實際,製定了災難救助預案,並針對具體事件製定了專項應急預案。企業結合自身特點製定了預防火災、惡性事故等方麵的應急預案。大型活動以及高校、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也都有各自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從而形成了覆蓋麵廣、數量大的應急預案體係。僅柏林市就製定了1300多個各類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