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體
主體指的是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者、組織者和執行者等組織或個人,也是應急預案的具體實施者和執行者。在各類主體中,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者是最重要的主體,也是應急指揮係統的司令部,是應急體製的最高機關。其他主體還包括應急隊伍、協同部門、應急誌願者等,在編製預案時,必須考慮應急主體的專業能力、技術素質、實戰水平、重視程度和協同配合程度等因素。從這一意義上來說,編製者本身也是主體之一,也必須站在主體的角度編製應急預案。
4.目標
目標是指應對突發事件所要達到的目的或效果,也是編製應急預案和實施應急預案的良好初衷和預期願景。應急預案的目標也是應急管理的目標,即在突發事件發生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損失。其中第一目標就是以人為本,保證人的生命安全,其他目標都排在這個目標之後,對於目標的具體抉擇必須因時因地因事因情景的不同而定。由於突發事件的複雜性和緊迫性原因,目標和目標之間既有關聯性也有矛盾性,實現甲目標的同時可能會失去實現乙目標的機會,有時看似對某個點位有益的目標,但對於另一個點位卻未必有益,有時甚至需要局部做出犧牲以實現全局目標。所以,編製預案時既要製定目標抉擇原則和順序,又要處理好目標之間的辯證關係。
5.條件
應對突發事件離不開一定的條件。針對某一類突發事件,要考慮應對的條件因素,包括人力條件、物資條件、技術條件、體製條件、機製條件、法製條件、自然條件,等等,哪些為有利條件、哪些為不利條件、哪些為既有可利用條件、哪些為既有但難於起用的條件、哪些為匱欠但可以爭取的條件、哪些為便利條件、哪些為必要條件、哪些為充分條件。條件為應對主體所支配,所使用,主體必須做好各項條件準備,這是主體決策者和組織者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保障。
6.措施
措施即是指應對突發事件時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也是預案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戰略和戰術。措施分為物理性措施和非物理性措施。物理性措施主要指物質性手段和工程性手段,物質性手段如機器設備,物理工具等,工程性手段如建立庫、渠、塘、井、堤、牆、洞等各種工程設施;非物理性措施則主要指應對者的重視程度、警惕意識、培訓程度、處置經驗、專業素質、技術能力等等。
編製預案一定要把各種措施考慮全麵,明確每一種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並對每一種措施何時用、怎麼用提供程序和方法上的指導和規範。
7.方法
方法是對應急措施的具體分解,是執行或落實應急措施的基本要領,是增強和提高應急措施可行性的操作技巧。從這意義上說,措施是宏觀的粗放性安排,方法是微觀的細節性對接。隻有措施而沒有方法,就會影響應急質量、應急效率和效果。應對一場突發事件往往需要多種措施,如在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需要采取保護、救治、消毒、隔離等措施,這些措施相互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邏輯關係和時間順序,需要采用項目管理的方法落實各項措施;在采取調配應急資源的措施時,也需要具體方法來保障在最短的時間內將所需的資源運送到指定地點。所以,在編製預案時應該為應對突發事件過程中落實各種應急措施的人員提供或提示多種有效的和有針對性的方法選擇備案,以增強預案的實用性和具體可操作性。
十、應急預案的基本要素
應急預案的基本要素是指製定應急預案所應該涉及到的基本內容和重要方麵,是在總則(即用來說明編製預案的目的、工作原則、編製依據、適用範圍等)的指導下,設定有效保證應急體製架構合理、應急機製運轉靈活的人事要素、物質要素和措施要素,及有效整合各種人力和物力資源,並充分發揮其整體應急功能的聯動性條件和有機性安排。概括起來有“十要素”。
1.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應急反應組織機構、參加單位、人員及其作用;應急反應總負責人,以及每一具體行動的負責人;本區域以外能提供援助的有關機構;政府和企業在事故應急中各自的職責。
2.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地點;事故影響範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按所需應急反應的級別,劃分事故嚴重度。
3.通告程序和報警係統
報警係統及程序;現場24小時的通告、報警方式(如電話、警報器等);24小時與政府主管部門的通訊、聯絡方式(便於應急指揮和疏散居民);相互認可的通告、報警形式和內容;應急反應人員向外求援的方式;向公眾報警的標準、方式、信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