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案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予以終止。終止條件一般在預案中有事先的規定,通常會是當前的災害發展態勢已經被遏製,或者已被限製在一定的範圍內,此時,一般性的應對措施就足以完成對事件的控製,並有望在比較短的時間內消除事件,進入全麵恢複階段。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也應該予以撤銷。
十三、編製應急預案的基本經驗
我國的應急預案體係是在認真總結曆史經驗基礎上建立的。特別是在抗擊“非典”實踐中形成的依靠法製、依靠科學、依靠群眾的經驗,依靠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的經驗,依靠民主決策、依靠群策群力的經驗。
將這些經驗彙總起來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麵:
1.集思廣益、科學民主的經驗
國務院在編寫總體預案過程中,堅持集思廣益、科學民主的原則,先後組織召開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會議,廣泛聽取了各方麵的意見。並聘請了20多位專家學者組成專家谘詢組,多次召開專家座談會,廣開言路,聽取意見。總體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形成後,還專門向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發函征求意見,並組織召開了專題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一些省(區、市)政府負責人的意見。25項專項預案分別由國務院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在具體起草過程中,也先後多次征求了相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2.依法行政、科學管理的經驗
編製應急預案要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為指導,以政府規範性文件為發布形式,這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處置突發事件職責、實施應急管理的基本工作製度。這樣做既可以與有關應急法律、法規相互銜接,又對應急法律、法規加以具體化、實務化。
3.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經驗
在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發布以後,各地本著因地製宜的原則,積極開展省級總體應急預案及省級以下各級應急預案的編製工作。預案出台以後,各地區各部門按預案程序精心組織應急培訓和實戰演練,在突發事件到來時能夠及時啟動現有應急預案加以有效處置和應對,在減少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和社會效果,並使相關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指導性得到了檢驗,為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功能、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係提供了理論與實踐的雙重依據。
編製應急預案工作是一項理論性、實踐性、科學性和預測性很強的工作。
回顧近幾年我國預案編製和實踐應用工作,可以說,編製預案的過程是一個提高危機意識、深化應急認識、總結應對經驗、積極探索創新的過程,是把過去幾代人、把世界幾個國家的成功經驗綜合起來,形成一個科學預案體係的過程,也是一個在實踐中檢驗、在檢驗中完善、在完善中提高的過程。
十四、編製應急預案的注意事項
在我國,編製應急預案僅僅是近幾年的事,在編製經驗上必然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在實踐操作上也必然存在某些脫節或虛化之處。我國目前製定的應急預案突出表現為兩大層階:一是高層階預案,主要指國家和省兩級應急預案,這兩層階應急預案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應急法律體係的一部分,也是對省級以下地區或單位編製應急預案的規範性指導文件;二是低層階預案,主要指省級以下應急預案,這些低層階應急預案種類繁多,但大部分來自於對高層階應急預案的過度模仿和照本宣科,因而可能會存在與本地區本行業實際特點脫節甚至被虛化的危險。
1.高層階預案具有應急法律規範的屬性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製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指出,應急預案的製定、修訂應“緊緊圍繞應急工作體製、工作運行機製和法製建設”等方麵進行。高層階預案在事實上創製了一係列重要的應急管理製度,諸如規定了各類應急管理機構——包括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專家谘詢機構、應急救援隊伍的設立和職責。對這些製度的創設,也恰恰被認為是編製此類預案的核心目標。這些高層階預案對某些法律上沒有完整設定的權利義務作出了重要補充,比如對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和危機預警分級標準的確定。考察發現,當前絕大多數高層階預案的可操作性依然尚有欠缺,很難在突發事件應對實踐中作為工作方案充分滿足使用,盡管如此,但其對應急管理特別是預案管理的規範和指引功能卻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