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以來,在充分利用現有政府行政管理機構資源的情況下,一個依托於政府辦公廳(室)的應急辦發揮樞紐作用,協調若幹個議事協調機構和聯席會議製度的綜合協調型應急管理新體製初步確立。2006年6月15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全麵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要“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落實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責任製,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2007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2006年4月,設置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國務院總值班室),承擔國務院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國務院總值班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能,發揮運轉樞紐作用。根據規定,中國把突發事件主要分為四大類並規定相應的牽頭部門:自然災害主要由民政部、水利部、地震局等牽頭管理;事故災難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牽頭管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衛生部牽頭管理;社會安全事件由公安部牽頭負責。最後,由國務院辦公廳總協調。
各部門、各地方也紛紛設立專門的應急管理機構,完善應急管理體製。例如,國家防汛抗旱、抗震減災、森林防火、災害救助、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通訊、公安、反恐怖、反劫機等專業機構的專業應急指揮與協調機構也進一步完善,軍隊係統應急管理的組織體係也得到了加強。目前,31個省區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相繼成立了應急管理領導機構,組建或明確了辦事機構。在城市應急管理體製建設方麵,根據不同的需求狀況和城市規模,南寧、北京、上海、廣州、重慶等分別建立集權、代理、授權、網絡等不同模式的應急管理體製。據統計,到目前,所有的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縣級政府均成立或明確了應急管理領導機構;所有的省級政府、市級政府、縣級政府均成立或明確了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總的來看,中國目前正在建設的新型綜合協調型應急管理體製,是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平戰結合、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相結合的保障型體製,具有常規化、製度化和法製化等特征,有利於克服過度依賴政治動員所導致的初期反應慢、成本高等問題。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針對應急管理活動,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
1.統一領導
所謂統一領導,是指我們的應急管理體製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各級地方政府分級負責,依法按預案分析、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第一,統一領導首先要理解為統一由黨委領導,這是由中國目前的政治架構所決定的。從我國憲法和黨章來看,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領導地位,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動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之下運行,而對突發性事件的應急管理在政府各項管理活動中,已經成了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是說,政府對突發事件的管理活動也應該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展開。黨對突發性事件的領導能力也是新時期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方麵。2005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在全麵部署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各項任務時,把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係也同樣當成了一項重要任務,並要求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製,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2007年,黨的十七大也再次明確做出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任務部署。黨對突發性事件的領導主要包括三個方麵,即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
統一由黨委領導也是由我國現有的黨政結構的現狀所決定的。突發事件的管理之所以是應急管理,是因為這類事件大都是突然發生的、給社會廣大公眾的利益帶來直接或間接重大損失的事件,這類事件要求處置者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盡最大的努力製止事態的擴大和蔓延,而要實現這樣的目的,很多時候是需要調動事發地的各方麵資源來共同應對的,包括黨的力量、政府的力量、社會的力量,甚至軍隊的力量,而隻有黨委部門才能擔當此任。比如需要基層黨組織的協助、需要黨委宣傳部門的介入,甚至需要當地軍隊的幫助等,而這些單靠政府領導者來協調是有一定困難的,從大量已經發生的突發事件中可以看出,絕大多數重大的突發事件的處置,也確實都是在各地的黨委書記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的。所以,統一在黨委的領導下,不僅是我國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實需要,也是由突發事件的處置中所需要的特殊條件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