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會協同
突發事件大都是對廣大的公眾的利益造成危害的事件。公眾本身可能既是事件的受害者,也是事件的應對者,一方麵我們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盡一切可能將突發事件對公眾的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一方麵要對公眾進行宣傳教育,提高防災意識和防災能力,引導公眾積極配合和參與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這樣會使整個事件的應對效果大大提高。
社會組織和民間力量也是寶貴的應急資源之一,政府部門應該調動社會一切積極力量參與到全麵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中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就明確規定,“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誌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增進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各種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誌願者組織,包括一些國際性誌願者組織的力量也越來越強大,充分利用他們所擁有的專業知識和救援資源,可以有效地補充政府應對的疏漏和不足。這就要求政府部門要為各種社會力量,包括普通民眾、各種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誌願者組織)等提供開放、通暢的參與渠道。
引導和倡導社會力量參與應急管理是許多西方國家一貫的做法。比如在美國,有一個由各種非政府組織及市民參與的危機管理社會網絡,這個網絡的成員包括民間自主救援團體、民間社區災難聯防體係、民間慈善團體和民間宗教組織等,在協助政府處理危機事件時都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同時政府還常常為這些組織開展民間危機自救訓練,使他們熟悉各種危機狀況和救援技巧,提高這些組織的危機救援能力。美國聯邦應急管理署還為公眾提供了基本應變常識,並協助設計家庭應變計劃,指導購買合適的災難保險,並且呼籲危機發生時對老弱病殘加以扶助,旨在提高個人的防災能力。在社會層麵,美國政府還建立了完善的募捐係統,用以保障救災資源的有效彙集和統籌分配,並將賑災物資及時送達災民手中。日本的應急體製也非常重視民眾的參與以及民眾防災意識的提升。在應急體製的推動下,日本民眾具有較高的防災意識和正確的防災知識,民眾具有很強的自護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這得益於日本對防災減災宣傳普及活動的高度重視,有許多製度化而又豐富多彩的形式,包括眾多的宣傳活動日、多樣化的防災訓練、防災教育等等。
五、我國應急管理體製的領導責任
我國的領導體製是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責任製,也是應急管理體製的首要環節。建立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責任製,首要的問題是明確領導責任形式。
從政治學和法學的角度來看,領導責任是領導人實施領導行為應當承擔責任形式的總稱;在具體認定時可細分為政治責任(一般指非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一般指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大類。在處置突發性公共事件中,黨委負責人一般要承擔政治責任,若有違反法律、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情況,政府負責人則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從我國國情來看,政治責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①個人責任。按照責任分工,領導幹部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應承擔領導責任。
②集體責任。領導班子集體作出不當或錯誤決定的,應由主要領導和提議者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其他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③直接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幹部在職責範圍內對分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並造成損失的,負直接領導責任。
④主要領導責任。領導幹部在職責範圍內,對主管或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的,負主要領導責任。
而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追究領導於部的領導責任,首先要明確領導責任的認定依據。從法理學角度講,領導職責是認定領導責任的根據。領導職責是對領導人“應為”內容的具體描述;是對行政領導人合法活動與違法行為的界限劃定,因此成為有效製約領導權的製度設計。如果領導人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領導職責,且這種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為屬於其主觀意誌能力範圍內,就要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