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應急機製建設方麵的學習——不斷增強應急管理的協調配合功能(2)(1 / 3)

3.程序性原則

這是由突發事件的危害性特征所決定的。應急管理工作的展開,必須依據一定的評估標準和優先次序,根據危害大小和重要程度,確定現場控製及介入和處理程序。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則首先要遵照法律的規定實施;對於社會性危機,及時控製事態,恢複正常社會秩序是首要的目標。因此,最先到達事故現場的處置人員,必須在簡單的評估基礎上有所選擇地、有重點地搶救受害人員的生命、在保證人們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外,其餘的工作應該根據救援人員的實際救助能力,區分輕重緩急,安排處置程序。

4.適度性原則

這是由突發事件的群體性特征所決定的。適度性原則要求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要謹慎處置,合理應對。有時處置工作難免會在不同程度上破壞社會穩定,甚至造成某些群眾的財產損失,因此,要謹慎、適度地行使應急管理權,並力爭將這種破壞和利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以免在群眾中造成不利影響。無論是處置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還是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都必須有效甄別主要危害物,謹慎行事,小心應對,對於群體性突發事件,應對時要把握爭取多數、孤立少數的原則,掌握分寸,區分情況,嚴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別是在處理一些暴力型的突發事件過程中,更要把握火候,掌握尺度,一般以製服對方、解除其抵抗能力為限度,而不應采取過激過分的處置行動,一麵激化矛盾,產生不利影響。

5.恢複性原則

這是由突發事件的破壞性和社會影響性特征所決定的。危機的結束,並不意味著應急管理過程的終結,它隻是表明應急管理已經進入了恢複或善後階段。倘若前期應對階段沒有明顯失誤的話,那麼危機善後和恢複階段就可以“提供一個至少能彌補部分損失和糾正混亂的機會”。在危機善後階段,對於危機造成的損失,各國政府往往立足於現實,明確未來的目標、任務和政策取向,著重開展兩方麵工作:一是以危機問題的解決為契機,在實施恢複重建和對受害群體進行安置的同時,進一步配套解決和控製與危機事件相關的,可能導致危機事態再度發生的各種社會問題,鞏固應急管理的成果;二是從危機中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通過對危機發生原因和危機處理成效等工作進行評估和分析,提出在管理、技術、機構設置、組織協同和程序運作等方麵的改進意見,進而進行必要的體製、機製法製和預案等方麵的變革與完善。

三、我國應急管理機製建設的基本思路

我國在總結世界各國經驗的基礎上,也逐漸建立了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機製。我國學者認為,建立科學高效的應急管理機製既要以各類突發事件本身的運行機理為基礎,又要在製度的規範和體製的特點與要求之內,並受製度和體製的整體約束。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機製首先必須要根據突發事件本身的機理來確立,這是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製的科學保障。應急管理機理基本上是由突發事件本身的內在機理決定的,二者之間存在著很強的關聯性,且其中都包含著專業性機理和一般性機理兩個方麵。

因為每一類突發事件都有其專業領域內的特殊性,所以突發事件的專業性機理還可被理解為行業性或領域性機理。目前,我國把突發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4類。而這4個類型的突發事件的專業性機理明顯不同,比如地震災害就需從地球物理學、力學等學科入手,方可解釋其機理,而突發的傳染病疫情則需要從病理學、分子生物學、傳染病學等學科闡述其機理;單就某一類突發事件來看,其機理也都有一些特殊之處,比如泥石流和火山噴發同屬於自然災害,但其成因、發生及後果卻大相徑庭。所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製的建立必須要考慮到各類突發事件專業領域內的特殊性。

突發事件的一般性機理是指事件發生、發展、傳導的一般性規律,可以分為原則性機理、原理性機理、流程性機理和操作性機理4個類型;與此相對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一般性機理也同樣包含這4個類型。原則性應急管理機理是指對突發事件特征及應對辦法的簡單描述;原理性應急管理機理則對整個事件過程和應急處理過程的規律性進行說明;流程性應急管理機理是對事件和應急處置過程前後邏輯給予釋明;操作性應急管理機理是在事件本身的流程性機理基礎上,對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給出切實可行的措施的安排性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