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應急機製建設方麵的學習——不斷增強應急管理的協調配合功能(6)(1 / 3)

針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都是按照合理、有效、有序的原則編製的。

在進入應急處置階段,要做到合理、有效、有序地處置突發事件,必須把握好如下幾個方麵的問題。

a.把握好應急處置與行政緊急措施性質的一致性處置突發事件通常要采取非常規應急管理手段和行政緊急措施,這樣就難免會打破日常社會秩序的常規,甚至打破常態法律所維持的原有社會關係基礎。為了把握在處置突發事件的非常狀態下的法律約束方式和約束程度,我們可以按照對公民權利影響的法律性質,將行政緊急措施分為五類:即應急救助和安置、應急控製、應急保障和保護、應急征用和征調以及應急限製和禁止。顯然,前三類措施是政府為公眾提供的利益和服務,強調政府應該而且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後兩類措施是非常狀態下對公民義務的臨時增加和對公民權利的臨時限製,這就要求政府在行使緊急權力時必須謹慎把握尺度,並應當受到特別嚴格的法律約束,在行使緊急權力時要符合特別授權規定以及嚴格的適用條件、程序等要求。緊急權力是常態行政權在非常狀態下的急劇擴張,必然迫使公民基本人權的被動克減,要解決這一矛盾問題,就必須處理好常態法律與應急法律之間的辯證關係。

b.把握好應急處置與緊急危險程度的一致性

突發事件的危險程度往往決定使用處置措施的力度。我國對各類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相應地,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控製力度和行動尺度也要有所差別,一般應根據依法確認的突發事件級別,采取適合於相應級別的行政緊急措施。例如戒嚴、宵禁、強製隔離、強製治療等行政緊急措施是應急處置的較高形式,對公民的權利限製和約束也比較多,影響比較大,因此隻能適用於社會危險性特別嚴重的突發事件。

c.把握好應急處置與緊急危險階段的一致性

任何一種突發事件都有一個發生、發展或擴大、蔓延的過程,或是由輕微到逐漸嚴重的過程,各階段的危險程度是不一樣的,與各階段的危險程度相適應,應急處置措施也有一個由警示、引導、勸告、警戒、控製、隔離或采取其他強製手段的邏輯跟進,直到事件緩解和平息,應急措施也跟著鬆動或解除。因此,突發事件的應對過程可以劃分為預警期、應急處置期和緩解期等不同階段,在不同的階段應當采取相應的行政緊急措施,決不能在每一個階段都采取同樣嚴厲程度的處置措施。

d.把握好應急處置與緊急危險類別的一致性

任何一種突發事件對社會的危害範圍和威脅程度都是不一樣的,有的甚至可以迅速蔓延並影響社會的多個領域。哪一類突發事件危害大,影響範圍廣,哪一類突發事件危害和影響相對較小,各級政府和決策者應該做到心裏有數,並根據危險類別和危險性質選擇不同的應急處置措施。這就是說,采取行政緊急措施必須與突發事件的危險類別和危險程度相一致,這樣才能避免行政緊急措施的誤用和行政資源的浪費,也能避免引起不良的社會影響。發生地震或洪水等自然災害事件時,政府的主要應急措施是幫助公民疏散並撤離危險區域,但這一措施卻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公民居住地點的自由選擇權利,顯然,這種行政緊急權力隻有在非常狀態下才能使用,其使用條件是有嚴格限製的,是在常態法和應急法的雙重規範下選擇的一種平衡點。

4.善後機製

突發事件的波峰過去以後,為盡快恢複正常秩序,彌補耽誤的日常工作,就必須適時運用善後機製。善後機製是指突發事件的緊急情況被控製後,政府及其管理者致力於恢複與重建工作,盡力將社會財產、基礎設施、社會秩序和社會心理恢複到正常狀態的過程及其為此而采取的聯動措施和辦法。

建立突發事件的善後機製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危機事件的次生、衍生和再生,開展好災後恢複與重建工作,重新創造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並幫助災民建立信心。

突發事件對社會或組織生存和穩定的破壞力大大超過了正常的水平,造成組織或社會整體或某一局部的失衡和混亂,一定範圍內的人群失去了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生活在高度的不穩定之中。

特別是那些由於社會與政治原因而引起的災難,如社會動亂、民族騷亂、恐怖活動等,政府方麵往往派遣國家的武裝力量、治安警衛係統及其他有關緊急救援的部門和單位參與處置,在突發事件的緊張時期動用軍隊實行宵禁,宣布國家或國家的某一地區處於緊急狀態,有時會引發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動蕩,造成社會結構和功能的畸形發展,甚至導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停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