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應急法製建設方麵的學習——不斷完善應急管理的法律框架規製(1)(2 / 3)

2.加拿大的應急法製概況

加拿大應急立法思路基本上可以體現在《加拿大危機準備法》和《加拿大危機法》的各項規定中,包括對危機的界定和分類,以及危機管理過程及相關立法、管理機構及其職能。其應急法製基本貫穿於危機的預防、準備、宣告、命令、規製以及危機宣告的修改、延期和撤銷、財政援助計劃、補償、國會監督等整個過程之中。其特征主要可以體現在四個方麵:一是重視危機的預防和準備,並使危機管理實現了係統化;二是設有專門的機構全麵負責;三是實行分權協同與聯動性管理,體現國家輔助性作用和原則;四是重視國會的監督作用。

3.澳大利亞的應急法製概況

澳大利亞應急機構主要分為國家應急管理中心和地方危機管理機構。澳大利亞應急法製建設的主要內容包括:聯邦的職責,聯邦反應計劃和各級之間的合作,海外協助和國際計劃中涉及澳大利亞的相關部分,地方危機管理製度等等。從澳大利亞應急法製的運行現狀來看,其實際可操作性既有優越之處,也有不足之處。具體表現在:一是其危機管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澳大利亞危機管理體係特別是製度建設體係經過多年實踐的檢驗業已日趨完善,應急法製體係層級分明,梯次有序,內容健全;二是對於危機管理過程中所造成的侵害公民權利問題,已經提高了防範意識,並設定了相應的防範機製;三是針對突發事件尚缺乏一部統一的應對危機的專門法典,致使危機管理法製體係中還缺乏一整套必要的原則性條款。

4.英國的應急法製概況

英國是實行不成文憲法的國家,但在危機管理方麵卻製定了較為完善的應急處置法律法規,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應急法製,其中央層麵的態度和做法、有關應急法製的立法、地方應急法製等方麵都具有獨到之處:一是中央層麵對危機預防能力和災後恢複能力建設及其規劃日益受到越來越高的重視,早在1920年,英國就製定了《緊急狀態權力法案》,主要針對罷工和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公共事件。2004年,該法修改為《國內突發事件法》;二是地方政府應急規劃受到了政治和公關部門的重視。英國的20世紀80年代被稱為飽受災難的十年,這使得主要是地方政府製定的危機規劃立即受到了政治和公共部門的關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應急規劃的製度設置和以倫敦為代表的英國大都市的城市應急法律製度也都既具特色又卓有成效;三是英國的危機管理立法框架體係已基本形成,目前,英國構建了以《國內突發事件法》為中心,《民防法》、《地方政府法案》、《國防法案》、《重大意外災害控製法規》和《反恐、反犯罪和安全法案》等法規為配套的應急法製體係。按照法律規定,政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可以通過命令的形式頒布法規,授予相關政府部門或其他人員必要的權力或責任,以確保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分發。必要時,政府有權控製價格、商品供應、貿易活動、進出口活動、金融交易以及船隻活動。

建立應急法製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突發事件的巨大衝擊力導致整個國家生活與社會秩序的全麵失控,必須運用行政緊急權力!實施應急法律規範,來調整緊急情況下的國家權力之間、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公民權利之間的各種社會關係,以有效控製和消除危機,恢複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維護和平衡社會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簡言之,危機管理+利益平衡,即是應急法製的基本功能。考察世界各國應急法製的建設思路,可以歸納為五個基本特征:

①權力優先性。即在非常規狀態下,相比於國家立法權、司法權以及法定公民權,行政緊急權力具有一定的優先性和更大的權威性,例如可以臨時限製或暫停憲定或法定公民權利中某些條款的正常行使。

②程序特殊性。即指在非常規狀態下,行政緊急權力的行使為遵循效率原則,可以突破某些繁冗的法定程序,以便更快捷更有效地發揮應急作用,例如可通過簡易程序緊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對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臨時設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後審查門檻。

③緊急處置性。即指在非常規狀態下,行政機關針對某種特殊情況可以臨時超越某些法律限製而進行必要的緊急處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受到更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