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法製實際上是一種預備法製,其建設應當成為民主法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突發事件應對法》應成為憲政製度的重要內容。製定應急管理法律法規的目的,是明確緊急狀態下的特殊行政程序的規範,對緊急狀態下行政越權和濫用權力進行監督並對權利救濟做出具體規定,從而使應急管理逐步實現常態化、規範化和製度化,並注意通過對實踐的總結,促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不斷完善。長期以來,我國應急管理法製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部門立法過多,統一法規欠缺,致使應急管理法製部門色彩濃厚。不過,該問題在2003年SARS危機結束之後得到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2003年,國務院法製辦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時稱《緊急狀態法》);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該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義的應急管理法製包括應急管理各種具體製度。應急管理製度建設內容十分豐富,包括日常工作製度、會議製度、民主決策製度、學習製度、廉政監督製度等等。規範化的製度一般包括三個部分:一是條件,即規定本製度的適用範圍;二是規則,即規定應該做什麼,應該怎樣做,禁止做什麼,禁止怎樣做;三是製裁,即規定違反本製度必須承擔的責任和後果。製度建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與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適應,在製度中明確組織機構和人員的權限。應急管理組織所製定的製度,不能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抵觸。二是製度設置要注意符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牆壁上的製度”現象。三是各項製度的製定應發揚民主,鼓勵組織成員積極參與討論製定。
四是製度麵前人人平等,追究不遵守製度的行為,保證製度的落實,發揮製度的積極作用。
1.我國應急法製體係的建設曆程
自新中國建立以來,有關於應急法製方麵的建設最早可以追溯到1954年規定的戒嚴製度。此後,一係列與處理突發事件有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各地方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又頒布了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地方立法,從而初步形成了一個從中央到地方的應急法律法規體係。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①戰爭狀態法律規範。例如《兵役法》、《國防交通條例》、《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預備役軍官法》和《人民防空法》。
②一般緊急情況法律規範。某些單行法涉及到緊急狀態的法律規範,如《戒嚴法》第2條、《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26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21條、《專利法》第52條等等。此外在我國批準和簽署的國際條約、協議中,涉及到一般緊急狀態法的多達20餘個。
③恐怖性突發事件法律規範。除了公安部2001年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恐怖犯罪活動的通知》以外,反恐怖規範主要體現於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協議。
④騷亂性突發事件(群體性突發事件)法律規範。我國現階段應對騷亂的主要法律是《戒嚴法》,還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13條、《民兵戰備工作規定》第39條等等。
⑤災害性突發事件法律規範。災害性突發事件法主要包括地震災害法律、洪災法律、環境災害法律、地質災害法律。
⑥事故性突發事件法律規範。我國關於事故防治的立法主要包括交通事故法律、核事故法律、公共衛生事故法律、火災事故法律、生產安全事故法律等。
⑦公民權利救濟法律規範。包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補償方麵的法律規範。
中國近幾年應急管理工作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在深入總結群眾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製訂了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形成了應急管理體製機製,並且最終上升為一係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據統計,在2007年11月1日《突發事件應對法》施行前,中國已經製定涉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35件、行政法規37件。但這些法律法規隻適用於特定領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部門性強,不具廣泛的指導意義。在“非典”疫情暴發初期,原有立法提供的法製資源嚴重不足,導致政府反應速度慢、信息不暢、協調不力、低效無序、無法可依。2003年5月12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出台,標誌著中國衛生應急處理工作納入法製化軌道,衛生應急處理機製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