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應急法製建設方麵的學習——不斷完善應急管理的法律框架規製(4)(1 / 3)

②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從依靠經驗向依靠法製轉變。

應對突發事件不能僅僅依靠經驗,更重要的應當依靠法製,這是我國在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和教訓。事實證明,僅僅依靠經驗和管理者的個人能力,不足以達到預防突發事件發生、控製突發事件危害的目的。現代社會應對突發事件有著自身規律,概括起來說,這就是要居安思危、有備無患,快速判斷、果斷處理,整合資源、協同應對。適應這種規律,就要求我們在工作中實現三個轉變:

一是由單一常態管理向常態管理與應急管理相結合轉變,在管理理念上做到居安思危,在工作布局上做到有備無患。

二是由自發應對向自覺應對的轉變,在應對思維上做到有勇與有謀相結合,在應對方式上做到個別經驗與規律認識相結合。

三是由個別理性向集體理性轉變,以實現應對行動上的廣泛參與與步調一致的統一、集中指揮與廣集民智的統一。

這三個轉變的根本點在於突發事件的應對要實現由個別調整向規範調整的轉變,以減少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任意和無預期,增強趨利避害、化險為夷、轉危為安的能力,牢牢掌握應對突發事件的主動權。

③現行應急管理體製、機製和製度亟待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總結我國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經驗和教訓可以看出,現階段我國的應急管理體製、機製和製度仍然存在著如下缺陷:

一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統一協調、靈敏應對突發事件的體製尚未形成。在應對突發事件中,哪些是政府的責任,哪些是社會的責任,界限不清楚。一旦出現問題相互推責、多頭指揮,甚至互相埋怨的情況還較為普遍。

二是,一些行政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同時,依法可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也不夠充分、有力。

三是,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製度、機製不夠完善,導致一些能夠預防的突發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預防,一些可以減少損失的突發事件未能有效控製危害的擴大、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四是,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製還不夠健全,公眾危機意識有待提高,自救與互救能力不強。

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一些不該發生的事件發生了,能夠控製的危害沒有得到有效地控製。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現象是,世界上有一些國家各類突發事件,尤其是自然災害也不少,但是造成很大損失,尤其是重大人員傷亡的情況卻不多。之所以能夠做到這一點,最重要的就是這些國家有著相對完備和成熟的應急管理體製、機製和製度。

④實施依法治國方略要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做到權力有規、行為有序。

突發事件應對,尤其是應急處置,往往需要行政主導,以提高處置效率,減輕危害。這就需要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權力。同時,需要更多地限製公民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力往往具有兩麵性,運用不當就會損害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因此,無論是行政緊急權力的取得和運作,還是對公民權利的限製或者增加公民義務,都需要依法而行、按章辦事。這些年,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日益提高,這在我國是一個曆史性進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順應這種曆史的潮流。胡錦濤同誌曾說,越是情況緊急,越要依法辦事,就是這個道理。

目前,國家已經相繼出台了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60多部,部門規章50多件,有關文件110多件;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關地方法規和規章。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更好地深化突發事件應對規律的認識,提高應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製定一部規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共同行為的法律。

(2)關於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總體思路

①把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放在優先的位置。

預防和應急準備,是應對突發事件的基礎。一般而言,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有兩種,一種是常態管理,一種是非常態管理(危機管理)。相對而言,人類對常態管理具有較多的經驗,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製度和辦法,而對危機管理,無論是從認識上,還是從製度上都還有一定差距。實際上,從管理的對象看,危機管理要比常態管理複雜得多、困難得多。從社會學角度看,人們的生性特點是適應常態的,而對非常態的環境和不可預測的發展,往往心理緊張,作為無序,內心焦躁不安,呈現一種不理性的內心和行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預防和應急準備重視不夠,做得不實。為了改變我國“有錢救災,無錢防災”的傳統觀念和做法,本法把預防和應急準備放在優先位置,規定了20多條,占全部條文的1/3。從如下幾個方麵做了規定:一是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係,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二是建立了處置突發事件的組織體係和應急預案體係,為有效應對突發事件作了組織和製度準備;三是建立了突發事件監測網絡、預警機製和信息收集與報告製度,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減輕財產損失提供了前提;四是建立了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的儲備製度和經費保障製度,為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了物資和經費保障;五是建立了社會公眾學習安全常識和參加應急演練的製度,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六是建立了由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單位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以及武裝部隊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體係,為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人員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