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常態管理需要法治,社會非常態下的應急管理也需要法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龍頭”、以其他應急專項法為依托的應急法製體係建設填補了我國非常態下的應急管理法律缺陷,為我國各級政府和機構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①建立應急管理法製體係使應對突發事件工作實現了從經驗化到法製化的進步。
突發事件和通常事件的不同,決定了政府所應該采取的管理措施也必然存在不同。一些常態管理措施在非常狀態下運用起來是蒼白無力的。應對突發事件,不但個人經驗與能力的重要性顯得格外突出,而且在具體操作中采取非常規手段對人力和資源的調動等情況進行特殊的決策指揮和處置也顯得尤為重要。個人經驗可能是有效的,但不一定符合法律法規。因此,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法製體係是實現科學應對、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有效保障。實踐中應對突發事件的具體經驗做法和規律性認識,應該通過製度建設予以規範和升華,以便更好地指導實際工作。近年來應急管理工作在深入總結群眾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各級政府製訂了各類應急預案,逐漸完善了應急管理體製機製建設,並最終上升為一係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基本上實現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實現了從經驗化到法製化的進步與飛躍。
②建立應急管理法製體係使應對突發事件工作實現了從人治化到法製化的進步。
健全應急管理法製是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體現。在現代法治原則的支配下,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麵包括應急狀態的處置與應對都應納入法製化軌道。應急法製主要涵蓋三個方麵內容,一是行政職權法定。大家知道,行政權力屬於國家強製力,具有法定性、單方性、擴張性、優益性、強製性和權威性等特點,極易被人過度使用或者濫用,因此必須對其進行有效的規範和約束;二是行政行為合法。一般來說,行政行為合法包括行政權限合法和行政行為內容合法,行政行為的內容主要包括決策和執行兩個基本環節。在應急管理過程中,要求行政機關及其決策和執行人員不可擅自行事,擅作主張,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要注意依法保障行政權力相對人的權益,防止發生侵權行為;三是法律責任明晰。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使每一個應對主體都相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就是因違法行為而必須承受的不利法律後果。應急法製的建立將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置於公眾監督之下,並要求在應對突發事件過程中要依法行事,依法行政,依法追究責任。
③建立應急管理法製體係使應對突發事件工作實現了從指令化到法製化的進步。
法製化有利於實現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各方力量從分散化到聯動化協調。應急管理工作涉及到部門協同、資源調動以及各種應急處置措施的具體實行,其指令性和動作性都很強,這就需要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的原則,從而使應急決策克服了行政指令和執行動作的盲目性。我國法律規範,應對突發事件實行的是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即中央政府統一指揮,省級以下政府實行屬地管理,公安、安監、衛生、民政、氣象、水利、農業(畜牧)、新聞等政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級黨委工作部門也應該在本職工作範圍內,積極參與應急管理過程。這樣,就使各方力量的分散化實現了集成化和聯動化。
三、我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立法現狀
自建國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並采取了一係列措施,建立了許多應急管理製度。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類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得到了不斷健全和完善。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目前已經製定涉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40多部、行政法規40多部、部門規章60多個,有關文件100多個。2007年正式頒布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著眼於應對突發危機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一方麵立法需要授予政府足夠的權力以有效地控製和克服危機,另一方麵還要依法規範行政機關應急權力的行使,使國家和社會應對危機的代價降到最低限度。該法全麵總結了我國和世界各國應急管理實踐和理論創新成果,緊緊圍繞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置,明確了政府、公民、社會組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立了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各項行為規範和基本準則,為科學、有效和快速實施應急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備的法律依據和法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