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國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二是不少政府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依法可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夠充分,用於應急處置的資源不夠充足;三是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處置與救援等機製不夠完善,出現監測不到位、發現不及時、預防不得力的情況,有的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未能得到有效控製;四是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製不健全,公眾危機意識不強、自救與互救能力不高。因此,政府、公眾和社會各方麵的應急能力都有待提高。
(4)國家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的管理體製和工作原則《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國家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係。統一領導,就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須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綜合協調,就是由負責應對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協調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公眾等各方麵力量有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分類管理,就是按照突發事件的類型,由相應職能部門對各類突發事件實行專門管理,建立一定形式的指揮體製,收集、分析、報告相關信息,為政府提供決策谘詢和建議。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就是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等級和需要動用人力、物力的不同,指定由事發地的哪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但無論哪一級別的突發事件,當地基層政府都要迅速反應,全力投入應對工作。
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盡早發現、盡量消除重大突發事件風險隱患,有效預防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永遠都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首要目標和核心工作。
(5)各級人民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職責和組織方式《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同時也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6)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義務《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這符合憲法中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僅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的規定。
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政府處置突發事件的權力具有優先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自覺接受這種緊急處置權力的限製,並負有較平時更多、更嚴格的法律義務,來配合應急權力的行使。這些法律義務包括四個層次:一是對突發事件應急狀態高度關注的義務,即公眾對可能威脅自身安全的突發事件,要主動了解、自覺接收相關信息,並做好自救、互救的準備。二是在應急時期主動接受政府各項應急措施,特別是各項管製的義務。比如,在突發事件發生過程中,公民要接受和服從政府強製疏散、撤離、安置的安排,不得拒絕執行和擅自行動。三是公民要接受其一些合法權利在應急狀態下被政府限製的義務。四是主動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各項工作的義務,這種義務主要包括參與突發事件預防、救援、恢複重建的義務,具體有:信息報告義務,製定並演練應急預案義務,排查和消除風險隱患義務,參加應急專兼職或誌願者救援隊伍義務,為應急處置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義務,協助落實政府應急義務,執行有關決定和命令義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