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響應確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後,按程序啟動省級疫情應急響應機製。
(1)省級人民政府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撲疫;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發布或督導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依法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限製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鄉鎮、街道、社區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可請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2)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後,向農業部報告疫情。必要時,提出省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評估;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3)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製措施。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4)農業部
加強對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急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疫情應急處置;並及時向有關省份通報情況。必要時,建議國務院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4.2.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響應
(1)市(地)級人民政府
市(地)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綜合應急措施。必要時,可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
(2)市(地)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部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3)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疫情發生地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及時組織專家對地方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並向本省有關地區發出通報,及時采取預防控製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4.2.4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響應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一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市(地)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支持。
4.2.5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係,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