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在總結甘肅省農業資源環境保護與管理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以促進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立法宗旨,通篇貫穿了科學發展觀,體現了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立法理念和與時俱進的立法精神,貫穿了綜合生態係統管理的理念,體現了綜合生態係統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是明確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體現了綜合生態係統管理目標著眼社會、係統保護優先的原則。《條例》根據甘肅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現狀,規定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是預防和治理工農業生產、城鄉居民生活以及其他因素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的汙染。針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領域,《條例》緊緊圍繞防治工業“三廢”和農業麵源汙染,明確提出加大對汙染農業生態環境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堅決防止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汙染和破壞。
二是創新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體製,體現了綜合生態環境係統管理廣泛主體參與原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是一項量大麵寬的社會係統工程,需要社會各方麵的力量共同參與。《條例》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企業和個人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中的職責與義務,明確規定要建立各級政府綜合管理,統籌兼顧,職能部門主抓,公眾參與,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製。合理界定了農業、環保、國土、水利、林業等部門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麵的職責,增加了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麵的內容。特別是給縣級以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賦予了明確的監督管理職能,保證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有效行使。
三是突出加強了農業環境影響評價,體現了綜合生態係統管理活動瞻顧生態的原則。農業環境影響評價是從源頭上防止建設項目對農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以及對農業環境造成汙染的有效舉措。《條例》用專門條款對農業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明確規定,對防止建設項目及農業資源環境造成汙染和破壞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是突出了農民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主體地位,體現了綜合生態係統管理有關管理麵向基層的原則。針對農村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汙水、秸稈、廢棄農膜、垃圾等造成的汙染問題,《條例》突出了農民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主體地位,明確規定以宣傳教育、鼓勵引導、示範帶動為主,充分調動農民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積極性。
附:
甘肅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07年12月2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生態環境汙染,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生態環境,是指農業生物賴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種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土壤、水體、大氣、生物等。
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是預防和治理工農業生產、城鄉居民生活以及其他因素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的汙染。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農業生態環境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汙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複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農業生態環境建設,建立健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體係,提高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水平,組織農業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落實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促進農業生態環境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引導公民和企事業組織參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全社會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意識和法製觀念。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增加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業生態補償機製。
第七條 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和分部門具體監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水利、國土資源、林業和鄉鎮企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