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土地退化防治法領域法律製度(1)(2 / 3)

從防治土地退化活動的種類出發,目前我國法律中規定的防治土地退化活動主要有如下幾種:

第一,防治土地荒漠化、沙化的活動。根據《防治荒漠化公約》第1條的定義,“防治荒漠化包括幹旱、半幹旱和亞濕潤幹旱地區為可持續發展而進行的土地綜合開發的部分活動,其目的是:(一)防止和減少土地退化;(二)恢複部分退化的土地;(三)墾複已荒漠化的土地”。對防治沙化的活動,主要是指“從事土地沙化的預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開發利用活動”。(《防沙治沙示》第2條)

第二,防治水土流失的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人為原因是土地利用不當、坡麵陡峻、土質疏鬆、地麵植被破壞、耕作不合理及濫伐森林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活動也就是保持水土的活動。根據《水土保持法》第2條規定,防治水土流失的活動稱水土保持,“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防治土地(土壤)汙染的活動。目前我國法律已經規範不少防治土地汙染的活動或行為,但還沒有製定專門的土地(土壤)汙染防治法。

第四,防治其他形式的土地退化的活動。如防治土壤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潛育化,地麵沉降等活動,我國有關法律已經有不少規定。另外,由於土地是一種環境要素,土地退化是一種環境退化或生態退化的形式,所以,凡是法律規定防治環境汙染、環境破壞和生態破壞時,也意味著防治土地生態係統的汙染和破壞。

綜上所述,由於土地退化由多種原因造成,防治土地退化的方法、途徑和措施也很多,因而土地退化防治不可能由一部法律來獨立完成,由多個法律、多種法律措施和多項法律製度來處理土地問題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節 土地退化防治領域立法體製

土地退化防治法不是僅指某一部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而是指由許多有關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規範和其他法律表現形式所組成的體係。所謂土地退化防治法的法律體係,是指由相互聯係、相互補充,旨在調整因防治土地退化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和其他法律表現形式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其具體組成、結構和內容,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理解或歸類。例如,可以分為:直接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和間接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防治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土地汙染以及防治土壤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麵沉降等法律;防治土地退化的行政措施、經濟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的法律;有關防治土地退化的管理機構、管理製度、糾紛處理的法律,等等。

從我國現行立法體製或法律法規的效力級別看,我國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體係主要由如下層級組成:

(1)憲法。《憲法》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9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第10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第26條)上述規定是我國防治土地退化的憲法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