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退化防治法是規範人們防治土地退化行為的行為準則,是防止土地荒漠化、沙化、土壤鹽漬化和貧瘠化,治理水土流失,防治土地汙染的製度保證。我國雖然尚未製定土地退化防治方麵的專門法律,但與此相關的內容規定,在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中都有充分的體現。立法部門應當借鑒國際經驗,為防治土地退化建功立業,製定出符合實際的防治土地退化法律製度,為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作出不懈努力。
第一節 土地退化防治法的概念及其含義
防治土地退化既是保護和改善土地的一個方麵,更是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的一項重要內容。土地退化防治法既涉及環境保護法、土地法,又涉及自然資源法,是一部綜合性法律,是有關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表現形式(法律淵源)的總稱。目前,我國尚未製定專門的土地退化防治方麵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有關土地退化防治的內容,散見於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當中。為此,我們建議,應該製定一部專門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以有效防治和遏製土地退化的趨勢,本章就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土地退化的概念和類型
土地退化的概念有兩種表述方式:一種是指土地在一定的管理模式下,產生收益能力的降低。另一種是指幹旱、半幹旱以及幹旱的亞濕潤地區,雨養農田、灌溉農田或草場、牧場、森林以及林地的生物和經濟生產能力,由於土地利用或者人類活動以及生活環境的影響而帶來的降低或減少。
由此可見,土地退化的概念是多維的,兩個定義都包含:(1)土地的生態功能為不同的目的服務;(2)社會經濟因素決定土地如何被利用;(3)人們想從土地中獲益。
在我國幹旱地區,土地退化類型大致有六種:土壤退化、植被退化、生物多樣性退化、水資源退化、氣候惡化、土地類型改變/轉化。
二、土地退化防治法涉及的土地退化形式
從我國現行法律看,沒有對土地退化這一概念作出統一的定義,現行法律所規定或涉及的土地退化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第一,土地荒漠化、沙化。土地退化的一種主要表現是土地荒漠化、沙化,這在西部地區尤為突出。根據《防治荒漠化公約》第1條的定義,“荒漠化”是指包括氣候變異和人類活動在內的種種因素造成的幹旱、半幹旱和亞濕潤幹旱地區的土地退化。根據《防沙治沙法》第2條規定:“土地沙化是指因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所導致的天然沙漠擴張和沙質土壤上植被破壞、沙土裸露的過程。本法所稱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類不合理活動所導致的天然沙漠擴張和沙質土壤上植被及覆蓋物被破壞、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過程。”《草原法》第31條同時提到草原的退化、沙化、石漠化。
第二,水土流失。我國不少法律都提到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法》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主要法律,但該法沒有對水土流失定義。一般而言,水土流失是指土地表層缺乏植被保護,被雨水衝蝕後引起跑水、跑土、跑肥,使土層逐漸變薄變瘠的現象,主要指在山丘區和風沙區,由於水力或風力的作用,衝刷土壤,使水分和土壤流失。
第三,土地(土壤)汙染。《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土地複墾規定》、《農業法》等都提到土地汙染。
第四,其他形式。如土壤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麵沉降等。例如,《環境保護法》第20條曾提到土壤鹽堿化、貧瘠化、沼澤化。《土地管理法》第35條提到土地鹽漬化。另外,根據《環境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所以,凡是法律涉及環境汙染、環境破壞和生態破壞的情況,也可能包括土地破壞和土地生態破壞。
三、土地退化防治法涉及的有關防治土地退化活動
根據土地退化的不同種類,人類采取各種不同的活動、行為和措施防治土地退化,土地退化防治法就是對人類采取的防治土地退化的行為的法定化,即土地退化防治法是規範人們防治土地退化行為的行為規則。值得注意的是,防治土地退化和保護、改善、合理利用土地是互相聯係、密不可分的兩個方麵,要保護、改善、合理利用土地必須防治土地退化,而保護、改善、合理利用土地則是防治土地退化的有力措施和必經途徑。從總體上看,盡管開發、利用、保護、改善、治理環境資源(或土地)這些概念存在著區別,但也存在著聯係。這是為什麼有些人主張製定《土地退化防治法》,而另外一些人主張製定《土地保護法》的原因。因此,有關保護、改善、合理利用土地的活動應當納入防治土地退化活動的範圍。從這個意義上講,防治土地退化的活動範圍很廣,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單純的防治土地退化,而涉及與防治土地退化有關的保護、改善、合理利用土地的活動,都應當納入防止土地退化的範疇。相應的,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也必然包括保護、改善、治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內容,或者說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也是包括合理利用、保護、改善、治理土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