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土地管理法》製定出台以後,為了更好地配合土地管理法的實施,並便於執法部門具體操作,1998年12月,國務院製定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共8章46條,該條例在進一步明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同時,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耕地保護以及建設用地方麵的規定也更加明確,對於土地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則明確了操作細則。
(三)《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針對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麵塌陷、地裂縫、地麵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國務院於2003年11月24日頒布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就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預防、地質災害應急、地質災害治理以及法律責任做了規範,共7章49條,於2004年3月1日開始施行。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是該法規的一個鮮明特征,這是一項被實踐證明非常適宜的科學的原則。該法頒布施行兩年來,對於各種地質災害的預防、避讓、治理和減輕損失,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土地管理領域部門規章
(一)《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鑒於國土資源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諸多不規範行為,為了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於2004年5月1日發布了《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該規章以國土資源聽證為主要內容,對聽證參加人等基本情況、聽證程序以及申請聽證的範圍和程序進行了規定。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控製建設用地總量,規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於2001年7月25日發布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並於2004年10月29日對其進行了修訂,主要對各種建設用地的預審從程序上做了規定。
(三)《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5 年7 月29日製定,主要對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受理與訴訟主體、家庭承包糾紛案件處理、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處理、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處理等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解釋。
四、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規
1986年6月,《土地管理法》出台以後,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相繼製定了不少土地管理方麵的地方性法規,以甘肅為例主要有:
(一)《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
1999年9月2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3月30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其做了修正。該《辦法》共6章41條,主要結合甘肅實際,從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利用規劃和耕地保護、建設用地審批和管理以及法律責任方麵對上位法做了細化和補充。
(二)《甘肅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
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監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1999年1月2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土地監督檢查條例,共22條,對土地檢查的方法、程序做了規範。
(三)《甘肅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有效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1997年11月25日甘肅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02年3月30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共6章33條,從基本農田的劃定、保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方麵做了詳細的規範。
(四)《甘肅省土地登記條例》
為了規範土地登記行為,確認土地權屬,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2001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土地登記條例》,共7章34條,從土地的初始登記、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受理審核和法律責任等方麵做了全麵的規範。
(五)《甘肅省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辦法》
為了加快甘肅省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維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建設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2000年12月2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共20條,從能源、公路、鐵路、民航、通訊等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的審批管理、補償和安置等做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