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國家寶貴的物質財富。土地管理法律製度是綜合生態係統管理法律體係最基本的部分。為了規範土地管理,國家出台了一係列保護土地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複墾規定》等。建立了基本土地製度,主要有土地用途管製製度、耕地占補平衡製度、土地審批管理製度、土地征用和安置製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製度等等。
第一節 土地管理領域立法概述
土地是構成環境的基本要素,也是地球上重要的自然資源,是國家寶貴的物質財富。土地資源具有麵積有限、位置固定、功能不可替代、生產能力永久等基本特性。土地為人類的生活和生存提供必需的活動場所,是人類進行物質生產不可缺少的生產資料,同時它還為人類提供所需的食物、原料和其他生活資料。鑒於土地資源的重要性和對人民生產和生活的重要意義,國家十分重視土地資源的法律保護,製定了一係列保護土地的法律法規。
在調整土地管理領域的法律方麵,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農業法》等。在調整土地管理領域的行政法規方麵,主要有《土地複墾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在調整土地管理領域的部門規章方麵,主要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農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其他國家級的土地管理規範性文件,主要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製止亂占耕地的通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關於嚴明法紀堅決製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局關於部分地方政府越權批地情況報告的通知》、《國務院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土地管理問題的通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在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方麵,以甘肅省為例,主要有《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甘肅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甘肅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甘肅省土地登記條例》、《甘肅省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辦法》等。
一、土地管理領域的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共8章86條,就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耕地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做了規範。新的土地管理法更加注重了對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的保護。在土地資源權屬方麵,實行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製,確立了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原則;在管理模式方麵,確立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製;對於耕地的保護,該法進行了重點強調並規定了一係列具體的覆蓋較全的保護措施;對於建設用地的管理,則進行了嚴格控製,實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製,嚴格審批程序,並實行土地有償使用製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共5章65條,就農村土地承包的方式、原則、程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爭議解決等內容做了規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共13章99條,就農業生產經營體製、農業生產、投入與支持保護、農業科技與教育、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糧食安全、農民權益保護、農村經濟發展以及執法監督等做了規範。
二、土地管理領域行政法規
(一)《土地複墾規定》
為了加強土地複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對《土地管理法》第42 條和《礦產資源法》中有關土地複墾原則性規定加以補充,1988年10月21 日國務院頒布了《土地複墾規定》,共26條。主要是針對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等幾種情況,規定了誰破壞誰開墾的原則以及繳納土地複墾費的替代辦法。該規定鼓勵生產建設單位優先使用複墾後的土地,並減免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