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土地管理領域法律製度(2)(2 / 3)

(10)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為了做好土地用途管製工作,還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1)土地統計。開展土地統計為了全麵、及時、準確了解和掌握土地的數量、質量、分布、利用狀況、權屬狀況和變化動態,為國家製定政策和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建立土地統計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製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麵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係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2)土地調查。土地調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在一定範圍和時間內,為查清土地的數量、質量、分布、利用狀況、權屬狀況而采取的一項技術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措施。土地調查可分為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權屬調查和土地條件調查。《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建立土地調查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製定的統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三、耕地占補平衡製度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製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製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土地複墾

土地複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複到可供利用狀況的活動。土地複墾是國家為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一項具體製度。土地複墾按照“誰破壞,誰複墾”的原則,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土地複墾義務。複墾後的土地達到標準並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土地複墾可以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自行複墾,也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複墾。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沒有條件複墾或者複墾的土地沒有達到標準驗收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複墾費。在基本建設或者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其複墾費可以從基本建設投資或者企業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土地複墾費專款用於土地複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複墾後的土地優先用於農業。

(二)占用耕地補償

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建設過程中大量占用耕地,而補充的耕地又少,造成耕地銳減,這是土地管理中的一個突出的矛盾,從國家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考慮,必須建立占用耕地補償製度。《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業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負責開墾耕地。這項製度內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