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土地管理領域法律製度(2)(1 / 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形式是中國農民在農村改革中創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經營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所以,落實好基本土地製度對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土地用途管製製度

土地用途管製,是世界上一些土地管理製度較為完善的國家采用的一種土地利用管理製度。日本、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稱之為“土地使用分區管製”;瑞典稱之為“土地使用管製”;英國稱“土地規劃許可製”;法國、韓國則稱“建設開發許可製”。

在我國,土地用途管製製度是對計劃經濟時期分級限額審批製度的重大改革,是土地管理的基本製度,它的核心是由國家根據社會需要,控製和引導土地的使用方向,嚴格限製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重視耕地的保護,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這一製度突出切實保護耕地,並與《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相銜接,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在土地用途管製製度中的重要地位。《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製原則,主要是: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製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占用耕地與開發複墾耕地相平衡。並對執行規劃提出了10個方麵的具體要求:

(1)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2)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3)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4)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以及蓄洪泄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5)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製。

(6)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製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製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7)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8)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9)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