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2)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3)供地方案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4)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2)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並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準)。
(3)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4)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使用的未利用地的,隻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複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複種植條件。
五、土地登記製度
土地登記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麵積等情況登記在專門的登記簿上,同時向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頒發土地證書以確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一種法律製度。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1條規定,國有土地的使用者、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必須進行土地登記。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設定登記和變更登記。
(一)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其程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