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的內涵:第一,土地整理不是簡單地對某一地塊采取單項的治理措施,而是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合體現農、林、水、村鎮建設、環境保護等要求。第二,土地整理不是單純的增加可利用土地麵積,而是提高土地的質量、使用率和產出率。第三,土地整理不是簡單地增加對土地的投入,而是要講求投入產出,形成良性運行機製。《土地管理法》還規定,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麵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製定土地整理方案,並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麵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複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複耕種。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截至2006年3月,全國共規劃整理開發土地2 325萬畝,新增耕地555萬畝。2007年3月15日甘肅省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會議傳出信息,甘肅省大力開展土地整理,積極推進土地複墾,合理安排土地開發工作,使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管理和實施走上了法製化、規範化的軌道。截至目前,全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麵積5 879萬畝,保護率達到84.7%,高出全國規定4.7個百分點,連續6年實現了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耕地占補平衡有餘的目標。
四、土地審批管理製度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2)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準。
(3)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