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土地管理領域法律製度(4)(1 / 2)

三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滅失的;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合同或者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權利注銷登記,並交回土地權利證明書。

注銷登記期滿,逾期不申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注銷土地權利登記,並予以公告。

六、土地征用補償和安置製度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征用土地是一種國家行為,隻有國家為了公共目的的需要,才可以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征用土地的權利。國家是征用土地的唯一主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用土地。土地不得買賣,單位和個人也不能收買土地。按照法律規定,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麵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內容:征用土地的批準機關、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範圍和麵積、征用土地的補償方法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的原則,可以概括為“三補三不補”,即: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補償;對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補償;對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的人員予以安置。對原來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沒有收益的不予補償;對征用土地後的地上物不予補償;對征用土地之後新增人口或者勞動力不考慮安置。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通過建立健全土地征用和補償安置製度,一些地方完善征地程序,實施征地預告、補償、安置、聽證和公告製度,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七、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製度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出讓。即,國家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有三種: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是國有土地租賃;三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製度的具體內容有9個方麵:

(1)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