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土地監督檢查製度
我國的監督體製由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兩部分組成。國家監督可以分為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和行政機關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屬於行政監督,其監督對象是一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公務員、各級政府及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機關領導人員。《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2)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3)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4)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必須遵循合法性原則,即監督檢查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和采取的措施都要合法。《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給予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還規定,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2)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3)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4)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5)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務。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於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於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土地管理涉及方方麵麵,範圍廣,領域寬,情況複雜,處理難度大,單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是不夠的。需要調動社會監督力量,及時發現和檢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需要加強與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的聯係和配合,加大查處和打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的力度,需要主動向權力機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爭取得到權力機關的支持。
十、土地違法責任追究製度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對以下20種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
(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2)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3)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
(4)拒不履行土地複墾義務的;
(5)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