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防沙治沙領域法律製度(1)(2 / 3)

進入21世紀以來,國家全麵實施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三北四期工程、退耕還林工程、退牧還草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等一批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按照“預防為主、科學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針,實行統籌規劃、因地製宜、分類施策、先急後緩、重點突破的原則,采取宜喬則喬、宜灌則灌、宜草則草和林業、農業、水利、扶貧、移民等相結合的措施,綜合治理沙化土地。同時加快防沙治沙法製建設步伐,出台了一係列防沙治沙方麵的法律和法規,主要有:(1)《防沙治沙法》(2002年1月1日通過);(2)部委規章包括:《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1998年12月15日);《甘草和麻黃草采集管理辦法》(2001年10月16日);《全國荒漠化和沙化監測管理辦法》(2003年12月23日);《營利性治沙管理辦法》(2004年9月1日)。

該領域法涉及的相關法律文件並不多,包括法律及部委規章共5部,其中《防沙治沙法》於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關於防沙治沙的專門法律,分為總則、防沙治沙規劃、土地沙化的預防、沙化土地的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47條。以這部法為依據,國家林業局於2003年12月23日頒布了《全國荒漠化和沙化監測管理辦法》(試行),2004年7月29日公布了《營利性治沙管理辦法》。這兩部部門規章分別對加強、規範荒漠化和沙化監測工作和營利性治沙活動予以調整和規範。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製定了《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製定了《甘草和麻黃草采集管理辦法》,分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轉讓“四荒”資源使用權及其相應治理開發活動予以管理和規定,對甘草和麻黃草的采集、出售活動予以規定和管理。

除此之外,國家製定了《全國防沙治沙規劃(2005—2010年)》,確定了2005—2010年防沙治沙的奮鬥目標、布局和重點,形成了由多學科專家組成的防治荒漠化高級專家谘詢製度,推進了防沙治沙的科學決策。甘肅省於2002年12月7日出台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實施辦法共32條,對政府、單位、個人的防沙治沙責任以及對誰開發、誰治理、誰保護、誰受益的問題做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第二節 防沙治沙領域主要法律製度

防沙治沙領域法律製度主要包括防沙治沙統一規劃製度、土地沙化預防製度、沙化土地治理製度、防沙治沙保障製度等具體製度。

一、防沙治沙統一規劃製度

《防沙治沙法》規定,防沙治沙實行統一規劃。從事防沙治沙活動,以及在沙化土地範圍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循防沙治沙規劃。規劃應當對遏製土地沙化擴展趨勢,逐步減少沙化土地的時限、步驟、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並將具體實施方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