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一個水土流失十分嚴重的國家。嚴重的水土流失導致生態環境惡化、人民生活貧困,製約經濟社會發展。黨和國家十分重視水土保持工作,經過幾十年持續不斷的治理,為了使水土保持工作規範化、法製化,先後製定了一係列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特別是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通過對水土保持規劃、預防、治理和監督檢查等製度的規範以及對這部法律的實施,為水土保持工作順利進行提供了很好的法製保障,使水土流失不斷加劇的趨勢得到了有效的遏製。
第一節 水土保持領域立法概述
我國是個多山的國家,山區和丘陵占國土麵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受複雜的自然環境和人為活動的影響,水土流失十分嚴重。新中國成立初期統計,全國水土流失麵積達150多萬平方公裏,約占整個國土麵積的六分之一,還有大麵積的土地遭受風沙危害。新中國成立以來,在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廣大人民群眾在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方麵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努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不少地方出現了邊治理、邊破壞,一方治理、多方破壞的狀況,尤其是隨著能源開發和工程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不合理利用水土資源,進一步加劇了水土流失。由於水土流失導致坡耕地土層衝光或者變薄,土地喪失或者降低生產利用價值,即使付出巨大的代價也難以挽回損失;水土流失造成淤毀水利工程,抬高河床,大大加重了洪水災害;嚴重的水土流失還使生態環境惡化,導致水土嚴重流失區的人民生活貧困,製約當地經濟建設的發展。中國政府對防治水土流失問題高度重視。1957年國務院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暫行綱要》,1982年又製定了《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分為總則、預防、治理、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章42條。該法規定了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監督的法律責任主體,對不同的土地實行分類管理。同時也從多方麵對水土保持的預防和治理進行了規範,如,權利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水土資源的調查與評價、水土資源保護措施、教育與宣傳、研究、交流和培訓等。1993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各省(區、市)也先後製定了許多地方性法規,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9月製定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1988年10月1日國家計委發布了《開發建設晉陝蒙接壤地區水土保持規定》。為了加強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了《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發布了《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1987年11月20日財政部發布了《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補助管理辦法》。其間,國家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還聯合有關部門製定了一係列有關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規定,出台了《全國水土保持規劃綱要》、《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綱要(2006—2015)》、《國家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內容包括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重點治理區)以及《關於加強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理工作的通知》等規範性文件。各省(區、市)圍繞水土流失對違法案件查處程序、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水土保持“兩費”征收使用等出台了相關管理方麵的規範性文件3 000多件,為水土保持各項製度的落實提供了更加具體、更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依據。
第二節 水土保持領域主要法律製度
水土保持領域法律製度主要包括水土保持預防製度、水土流失治理製度、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製度、水土保持違法責任追究製度等。
一、水土保持規劃製度
《水土保持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編製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土保持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