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土保持預防製度
《水土保持法》規定的水土保持預防措施可以概括為“一鼓勵三禁止”,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植樹造林,鼓勵種草,擴大森林覆蓋麵積,增加植被。應當根據當地情況,組織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國營農、林、牧場,種植薪炭林和飼草、綠肥植物,有計劃地進行封山育林育草、輪封輪牧,防風固沙,保護植被。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和在陡坡地、幹旱地區鏟草皮、挖樹兜。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小於25°的禁止開墾坡度。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具體範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對水土保持預防措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補充、細化,即:對25°以上的坡耕地,由縣級人民政府製定退耕計劃,限期退耕,植樹種草,恢複植被。土石山區在本辦法頒布前,已在25°以上、35°以下陡坡地開墾的,應當限期建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已在35°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製定退耕計劃,采取措施,限期退耕,植樹種草,恢複植被。禁止在陡坡地、幹旱、半幹旱地區、草原區鏟草皮、挖草根、燒生灰、砍灌木、挖樹兜等破壞地貌植被的行為。積極開辟農村能源,建立薪炭林基地,推廣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節柴灶、沼氣灶、太陽能灶等節柴措施,促進植被的恢複和發展。凡從事采礦、挖砂、取土、炸石、淘金、挖藥材、燒木炭、燒磚瓦和培育木耳等易造成地貌和植被破壞的工副業生產,必須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並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在建設基本農田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退耕,植樹種草,恢複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關於在開墾、林木采伐、采礦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活動中預防水土流失的措施,《水土保持法》規定了7種情形:
(1)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墾國有荒坡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土地開墾手續。
(2)采伐林木必須因地製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嚴格控製皆伐,對采伐區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采伐後及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隻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須有按照前款規定製定的采伐區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采伐區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3)修建鐵路、公路和水工程,應當盡量減少破壞植被;廢棄的砂、石、土必須運至規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在鐵路、公路兩側地界以內的山坡地,必須修建護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後,取土場、開挖麵和廢棄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須植樹種草,防止水土流失。
(4)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排棄的剝離表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必須堆放在規定的專門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因采礦和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複表土層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5)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6)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依照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采礦、取土、挖砂、采石等生產活動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7)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