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列區域從事開荒、挖砂、采石:(1)江河兩側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帶;(2)水庫最高蓄水線以外五百米以內和塘壩最高蓄水線以外二百米以內的地帶;(3)幹渠兩側十度以上的坡地;(4)鐵路、公路兩側的山坡、排洪溝、植被台、路基坡麵;(5)侵蝕溝的溝頭、溝邊和溝坡地帶;(6)有崩山、滑坡曆史或者有崩山、滑坡危險的坡地;(7)風沙危害嚴重的地區;(8)易發生泥石流的地區。
緊急情況下需要在規定的區域搶修鐵路、公路、水工程等建設項目,進行挖砂、采石或者堆放廢棄固體物的,建設單位事後必須及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電力企業、礦山企業及其他工業企業,必須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依法編製水土保持方案,落實水土保持措施。除此之外,還要堅持以下具體製度:
(1)水土保持設施建設中的“三同時”製度。《水土保持法》規定,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並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2)水土保持方案論證製度。《水土保持法》規定,國家實行水土保持方案論證製度。對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進行嚴密的科學論證,論證工作由項目審批單位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論證費用在生產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用中列支。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和在建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其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並組織實施。
(3)水土保持設施保護製度。《甘肅省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規定,對已建成的各種水土保持設施、監測網點和試驗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拆除和破壞。
(4)水土流失補償製度。《甘肅省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規定,凡從事開發建設和生產活動,損毀原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設施而降低或者喪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水土流失補償費,並責令限期治理。水土流失補償費用的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製定。
三、水土流失治理製度
《水土保持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有計劃地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在水力侵蝕地區,應當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全麵規劃,綜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係。在風力侵蝕地區,應當采取開發水源、引水拉沙、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係,控製風沙危害。
關於對水土流失治理的措施,一是實行扶持政策。《水土保持法》規定,國家鼓勵水土流失地區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並在資金、能源、糧食、稅收等方麵實行扶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二是實行承包經營。《水土保持法》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計劃地對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進行治理,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整治排水係統、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水土流失地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個人使用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或者聯戶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土流失的治理實行承包的,應當按照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國家保護承包治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內,承包人死亡的,繼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約定繼續承包。三是社會廣泛參與。《水土保持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必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對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本單位無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治理,治理費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業事業單位負擔。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費用,從生產費用中列支。在水土流失地區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和種植的林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對水土保持設施、試驗場地、種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應當加強管理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