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製度
《水土保持法》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全國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並予以公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督人員,有權對本轄區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地區之間發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五、水土保持違法責任追究製度
《水土保持法》對以下7種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任追究:(1)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2)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3)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的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範圍內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4)在林區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5)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6)個體采礦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7)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分別給予責令停止開墾、采取補救措施、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責令停業治理和對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水土保持法》規定,水土保持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完善水土保持工作的建議
1 . 完善社會參與和激勵機製。
2. 完善水土保持的組織協調機製。
3. 建立健全監督製約機製。
4. 探索和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製。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強預防監督。全麵落實水土保持“三同時”製度。
(2)推進綜合治理。在現有重點工程的基礎上,建設一批水保科技示範園區。
(3)鞏固生態修複成果。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區全麵實施封禁。完善水土保持生態修複相關政策。
(4)健全監測評價體係。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絡。
(5)控製麵源汙染、維護飲水安全。開展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探索水土保持麵源汙染防治經驗。
七、對修改水土保持法的建議
(1)在修改《水土保持法》的指導思想上,突出綜合生態係統管理理念的運用,注重保護生態優先這一基本原則,也就是說,要把保護生態和改善生態放在首位。突出“三個效益”的有機統一,即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理好“三個關係”即生態、生活、生產之間的關係,努力做到“四個結合”,即治理水土流失與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結合、治理水土流失與扶貧開發結合、治理水土流失與增加農牧民收入結合、治理水土流失與新農村建設結合,以其達到長期多元惠益的效果。
(2)在修改《水土保持法》的策略上,既要考慮治理水土流失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複雜的工作任務,又要注意在工作指導上堅持因地製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既要發揮人的作用,又要發揮生態的自然修複功能。當前,在加強管理和保護方麵如退耕還林還草、禁牧、封育、發展沼氣還要加大力度。這兩個方麵,同等重要,不可偏廢。與此同時,還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關注民生,即充分考慮水土流失區域內農民的吃飯、花錢問題。隻有這樣,治理水土流失才能做好。反之,再好的政策、方法都不能持久。
(3)在修改水土保持法的措施方麵,要注重長期規劃。堅持做到“三點”:一是按流域編製規劃,山、水、田、林、路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二是小流域治理;三是治理次序安排上,先上遊,後中、下遊。
(4)修改水土保持法在方式方法上要創新,要有突破。重點應放在:一是政府主導,公眾廣泛參與;二是把政策推動與市場推動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市場機製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創新機製,加大“四權”試點力度,擴大試點範圍。這“四權”,即小流域所要治理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建設開發權,切實保障農民或者其他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到誰投資、誰受益,誰破壞、誰恢複,誰開發、誰建設。
(5)在修改水土保持法過程中,要注意理順管理體製,處理好流域治理和區域治理的關係,即發揮流域治理方麵的協調功能,更要發揮區域治理方麵的綜合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