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草原保護領域法律製度(1)(1 / 3)

草原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有其特殊的功能和作用。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草原規劃、保護、利用以及調查、統計和草畜平衡、監督檢查等一係列具體製度共同構成的草原法領域法律製度,對改善草原生態環境,促進草原生態良性循環,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協調發展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一節 草原保護領域立法概述

草原是指生長在溫帶、半幹旱地區,以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或者飼用灌木植物為主體的,可用於畜牧業的土地,它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對於涵養水源、調節氣候、防風固沙和保護水土以及發展農牧業等具有重要作用。根據草原科學家的研究,草原生態係統具有多種多樣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服務的功能。具體講,主要是:大氣成分調節、氣候要素調節、環境幹擾調節、水源涵養和水資源供應調節、土壤形成和維護調節、養分獲取和循環調節、控製和消除汙染、傳粉和傳種、基因資源、動植物生存和避難場所、生物控製、原材料生產、飼料和食物生產、遊憩和娛樂、文化藝術等15種功能。我國是一個草原資源大國,擁有各類天然草原近4億公頃,占國土麵積的41.7%,主要分布在內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寧夏和甘肅等省、自治區。草原總麵積僅次於澳大利亞,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麵積隻有0.33公頃,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全世界永久性草原麵積約31.58億公頃,人均占有草原0.64公頃)。草原是與水、耕地、森林、海洋和礦藏並列的六大自然資源和戰略資源之一,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資源。它既是以牧為主的少數民族生活的家園,又是生態保護的綠色生態屏障。但由於在開發和利用草原中,超載放牧、毀草開荒、連年割草、濫采藥材、煤礦和油田開采、不注重環境保護區、亂捕濫殺野生動物等,致使草原生產力嚴重下降,草原麵積大幅銳減。不僅影響草原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持續產出,而且大大減損了草原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生態效益,引發了一係列生態問題,進一步加重了土地的退化,直接威脅到國家的生態安全。因此,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這些問題也引起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外,還製定了一係列保護草原的方針政策,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草原法》為主體,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為輔,效力等級較為齊全的具有我國特色的草原法律法規體係。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確定了草原的所有權屬、國家對草原資源的保障職責以及國家保護和改善草原生態環境的職責。我國現行《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二、草原保護領域的法律

草原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和頒布的涉及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的法律規範。我國草原法律規範由兩部分構成:其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即以草原法命名的草原單行法律,此為草原法律的主體;其二是其他法律中與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相關的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98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以下簡稱《草原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草原保護的專門法律。該法以《憲法》為依據,對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草原保護的管理體製、方針、政策和具體措施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草原法》的出台,奠定了新時期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的法律基礎,為依法加強對草原的管理,努力開拓草原保護、建設工作開創了新的局麵。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草原法》的相關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草原保護管理的需要,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超載過牧、亂墾亂挖草原的現象嚴重,部分草原的鼠害、病蟲害還未得到有效控製,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的趨勢加劇;二是草原承包中重利用輕養護、重索取輕建設等掠奪性經營的現象比較突出;三是對草原投入不足,草原基礎設施和服務體係建設滯後;四是法律責任比較原則,對破壞草原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為適應新形勢下草原生態建設和畜牧業發展的需要,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草原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等方麵的法律製度。修訂後的《草原法》分為9章:總則、草原權屬、規劃、建設、利用、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及附則,共計75條。其主要內容:明確了國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麵保護、重點建設和合理利用的方針;完善了草原權屬和草原承包方麵的規定;確立了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實行統一規劃的製度;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草原保護與建設方麵的職責和義務;提出了科學利用草原,實行劃區輪牧、牲畜舍飼圈養等合理利用草原的規定;強化了對草原的保護,作出建立基本草原保護、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製度及禁止開墾草原等規定;新增了加強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的內容;充實和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