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法律
與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相關的法律主要有《防沙治沙法》。由於草原生態係統具有防風固沙等功效,《防沙治沙法》中涉及有關草原的管理和建設方麵的相關規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防沙治沙法》規定:草原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的管理和建設,由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農牧民建設人工草場,控製載畜量,調整牲畜結構,改良牲畜品種,推行牲畜圈養和草場輪牧,消滅草原鼠害、蟲害,保護草原植被,防治草原退化和沙化。草原實行以產草量確定載畜量的製度。由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製定載畜量的標準和有關規定,並逐級組織實施,明確責任,確保完成。
三、草原保護領域的行政法規
(一)《草原防火條例》
1993年國務院為了加強草原防火工作,積極預防和撲救草原火災,保障人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草地資源,製定頒布了《草原防火條例》。該《條例》規定了草原防火方針和草原防火管理體製,並對草原火災的預防、草原火災撲救、善後處理、獎勵與處罰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二)《甘草和麻黃草采集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甘草和麻黃草資源的管理,保護草原生態環境,根據《草原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於2003年2月1日頒布了《甘草和麻黃草采集管理辦法》。該《辦法》對甘草和麻黃草采集管理的規劃編製、采集證的發放和管理、采集、監督檢查及罰則做了具體規定。並規定對蓯蓉、雪蓮、冬蟲夏草等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管理,比照該《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退耕還林條例》
為配合退耕還草(林)製度的貫徹和實施,2002年12月6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退耕還林條例》(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要求遵循自然規律,因地製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規定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自行退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退耕還林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封山禁牧、舍飼圈養等措施,保護退耕還林成果。並且規定,已墾草場退耕還草和天然草場恢複與建設的具體措施,依照《草原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四、草原保護領域的部門規章
(一)《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和實施《草原法》確立的草畜平衡製度,農業部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草畜平衡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公布,2005年3月1日施行)。《草畜平衡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第一,草畜平衡管理原則:加強保護,促進發展;以草定畜,增草增畜;因地製宜,分類指導;循序漸進,逐步推行。第二,草畜平衡管理監督體製: 農業部主管全國草畜平衡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草畜平衡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草畜平衡的具體工作。第三,草畜平衡管理措施,如製定草原載畜量標準、核定草原載畜量、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檔案、簽訂草畜平衡責任書、草畜平衡抽查等。
(二)《中央財政飛播種草補助費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中央財政飛播種草補助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財政部、農業部發布了《中央財政飛播種草補助費管理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對中央財政飛播種草補助費的發放對象、使用範圍、使用管理及補助費的申請和發放程序等做了具體的規定。
(三)《草原治蟲滅鼠實施規定》
為了規範草原治蟲滅鼠工作,控製草原沙化、退化,保護草地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發展畜牧事業,1997年12月,當時的國家農牧漁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發布了《草原治蟲滅鼠實施規定》,對治蟲滅鼠的防治、預測、方法、檢查以及經費的使用等各個環節進行了規定。
五、草原保護領域的地方性法規
草原地方性法規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和發布的與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相關的地方法規。為了貫徹和實施《草原法》,一些省、自治區,特別是草原麵積較大的省、自治區開展了配套法規的起草和製定工作。《草原法》修訂之前,如內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甘肅等草原麵積較大的省(自治區)都有適用於本地的草原法實施細則或草原管理條例。《草原法》修訂後,一些省、自治區對本地的草原法實施細則或草原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草原地方性法規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