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提出,切實保護好自然生態,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有序,以控製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為重點,強化對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資源的生態保護。繼續推進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退牧還草、京津風沙源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濕地保護和荒漠化石漠化治理等生態工程,加強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和海岸帶的生態保護與管理,有效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自然生態恢複。大力發展畜牧業,保護天然草場,建設飼草基地。
(2)《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幹政策的意見》中提出,要進一步加強草原建設和保護,加快實施退牧還草工程,搞好牧區水利建設,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和草原鼠蟲害防治工作。
(二)國務院及其相關部委製定和發布的草原政策性文件
(1)1996年8月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淡水、土地、森林、草原、礦產、海洋、動植物、氣候等自然資源和國土生態資源環境的保護,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合理進行開發活動。恢複發展草原植被,防止過量放牧,禁止在草原和沙化地區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積極采用防沙、固沙技術,防治土地荒漠化。
(2)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頒布《關於進一步做好退耕還林試點工作的若幹意見》規定: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作,堅持“全麵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先行試點、穩步推進”的原則;實行“誰退耕、誰造林(草)、誰經營、誰受益”的政策。
(3)2002年9月16日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加強草原保護與建設的若幹意見》,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專門針對草原工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也是指導草原保護與建設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把草原保護與建設工作提到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指出要改善草原生態環境,促進草原生態良性循環,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充分體現了國務院對草原工作的高度重視。
第二節 草原保護領域主要法律製度
草原保護領域法律製度是綜合生態係統管理法律製度的核心組成部分之一。草原保護領域法律製度主要方麵包括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草原規劃,草原建設、利用和保護,草原的監督檢查,草原責任追究製度等。
一、草原基本權益製度
草原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人類根據其特殊的功能和自身的需要,對草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開發利用、建設保護,從而在草原上形成了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草原的權屬,是界定草原保護、管理、開發和合理利用責任,防止草原濫用的重要途徑。
《草原法》規定,草原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製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草原使用者依法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依法登記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關於草原的承包,《草原法》規定,確權後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關於承包經營草原,《草原法》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書麵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麵積和等級、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違約責任等。承包期屆滿,原承包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受讓方必須具有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並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與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剩餘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