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1)(2 / 3)

人們可能會想到,一旦交易達成,就應支付給養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維持的牛群規模之外的頭數所化的費用,以勸說農夫支付更大的總支出。這也許是真的,作為與養牛者達成協議的結果,農夫在最終將放棄的土地(包括在沒有養牛業時完全不耕種的土地)上的耕作行為(當養牛者承擔損害的責任時),其性質也與此類似。但這種策略是協定的前提條件,並且不影響長期的均衡狀況。不論養牛者是否對他的牛引起的穀物損失負責,情況都一樣。

有必要知道損害方是否對引起的損失負責,因為沒有這種權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利轉讓和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但是,如果定價製度的運行毫無成本,最終的結果(產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狀況影響的。

問題的重新說明

工商業活動的有害影響可謂形形色色。英國早期的一個案例涉及一幢建築物阻礙空氣流通,從而影響一座風車的運轉。最近在佛羅裏達州的一個案例則涉及一幢房子在毗鄰的旅店的日光浴場、遊泳池和帳蓬上投下陰影。雖然走失的牛群和穀物的損失問題作為上兩節詳細說明的題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實際上是一種以不同形式出現的問題的典型。為了闡明我們的論點的本質,並表明其普遍適用性,我們將著手分析四個實際案例以對此作出新的說明。

第一個重新思考的案例是我們在“聯邦通訊委員會”一文中用於說明一般問題的“斯特奇斯訴布裏奇曼”案。在此案中,某糖果製造商(在威格莫爾街)在生產中使用兩個研缽和杵(一個在該地已使用了60多年,另一個則使用了26年)。不久,某醫生遷居鄰近房屋內(在威格莫爾街)。在頭8年,糖果製造商使用的機器並沒有對醫生造成損害,但此後醫生在花園盡頭緊挨製造商爐灶處造了一間診所, 他發現糖果製造商的機器發出的噪聲和震動使他難以使用他的新診所,“尤其是噪聲妨礙他用聽診器檢查病人的肺部疾病。他還發現在此不可能進行任何需要思考和集中精力的工作。”醫生便提出訴訟,要求糖果製造商停止使用機器。法院爽快地發出了醫生所要求的禁令。“嚴格貫徹本判決所依據的原則會給個人帶來痛苦,但是,否定該原則甚至將導致更多的個人痛苦,同時對住宅土地的開發會產生不利的後果。”

法院判決確定了醫生享有不讓糖果製造商使用機器的權利,但當然也有可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討價還價來修改法院判決所作的安排。如果製造商支付給醫生一筆錢,且其數目大於醫生將診所遷至成本較高或較不方便的地段所帶來的損失,或超過醫生減少在此地看病所帶來的損失,或多於作為一個可能的建議而建造一堵牆以隔開噪聲與震動所花的成本,醫生也許願意放棄自己的權利,允許製造商的機器繼續運轉。如果製造商付給醫生的錢少於他改變在原地的生產方式、或停止生產、或搬遷他處所需要的費用,製造商也許會願意這樣做。問題的解決實質上依賴於他繼續使用機器是否使製造商的收入增加大於給醫生帶來的收入減少。但現在考慮如果製造商勝訴的話,那麼,他將有權繼續使用有噪聲和震動的機器而不必支付給醫生任何賠償費。於是,情況就要倒過來了,醫生將不得不付錢給製造商以求他停止使用機器。如果醫生在機器繼續使用時減少的收入大於他付給製造商的費用,那麼顯然在由醫生付錢以便製造商停止使用機器方麵就大有討價還價的餘地。這就是說,不用因製造商繼續使用機器而付錢給他,而是要賠償醫生因此所蒙受損失的情況(如果醫生有權不讓製造商使用機器的話),將變為醫生想付錢給製造商以促使他不繼續使用機器(如果製造商有權使用機器的話)。此案的基本情況與牛損壞穀物的例子完全一樣。在市場交易的成本為零時,法院有關損害責任的判決對資源的配置毫無影響。誠然,法官們認為他們正在影響經濟製度的運行——並且使之朝他們希望的方向發展,任何其他判決“都將對住宅土地的開發產生不利影響”,該論點在說明在一塊荒蕪土地上進行經營的例子時已闡述過,不久該土地就開發為住宅用地。法官們關於他們正在解決如何利用土地的觀點,隻有在必要的市場交易的成本超過權利的任何重新安排所能得到的收益時,才是真實的。並且,隻有在住宅設施的附加價值超過損失的磚塊和銅材的價值時,維持某區域(威姆波爾街或荒地)為住宅或其他專門用途(通過禁令,給予了非工業使用者以阻止噪聲、震動和煙塵汙染等方麵的權利)才是合算的。但法官們似乎並不了解這一點。

“庫克訴福布斯”案是進一步說明同樣問題的另一個例子。在編織可可果纖維草席時,有一道工序是將草席浸在漂白劑裏,然後取出晾幹。來自某製造廠的硫酸氨氣體會使光潔的草席變暗變黑,原因是漂白劑含有氯化錫,當它受到硫化氫的影響時,就會發黑。原告要求發布禁令,使工廠停止排放硫酸氨氣體。被告律師抗辯說,“如果原告不使用……某種特定的漂白劑,他們的草席纖維就不會受到影響,他們的生產工序是不正常的,是與商業慣例不相符的,甚至會對他們自己的纖維造成損害。”法官指出:“……對我們來說十分清楚的是,一個人有權在自己財產上采用某道生產工序,在這種工序中他使用了氯化錫或其他金屬染料。但其鄰人無權隨意排放氣體,以幹擾他的生產。如果可以追究鄰人的話,那麼他顯然有權來此要求消除這種損害。”但事實上,損害屬於意外的或偶發的,若采取謹慎的防範措施。就毫無預期的風險,禁令就會遭到拒絕,原告隻能提出他希望的賠償。盡管我們不清楚這以後的發展結果,但很顯然,這種情況本質上與“斯特奇斯訴布裏奇曼”案件一樣,隻不過可可果纖維草席製造商不一定能得到禁令,但他必須要求硫酸氨製造商支付賠償金。對這種情況的經濟分析與牛損害穀物的情況完全相同。為了避免損害他人,硫酸氨製造商可以加強預防措施或搬至他處,但是這兩種方法都會增加他的成本。他可能會選擇支付賠償費。如果賠償費少於為避免損害他人而導致的成本的增加,他就會這樣做。於是,他所支付的賠償費就成了硫酸氨生產的成本。當然,如同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倘若通過改變漂白劑(假定這將增加草席製造商的生產成本)可以消除這種損害,並且其成本的增加少於在其他方麵發生的損失,這樣,兩家廠商可能達成一項互惠的使用新的漂白劑的交易。假如法院的判出對草席製造商不利,其結果是,他將蒙受損失而得不到賠償,但資源的配置不受影響。如果改變漂白劑的附加成本少於損失的減少,那麼草席製造商就會這樣做。而且,既然草席製造商願意支付給硫酸氨製造商一筆錢以彌補其收入的減少(成本的增加或遭受損失的增加),如果硫酸氨製造商會停止其活動的話,這一收入損失將成為他的生產成本。此案例在分析意義上完全等同於牛的例子。

“布賴恩特訴勒菲弗”案以新的形式提出了煙塵妨害問題。在此案例中,原告和被告的房屋緊挨著,且高度相同。

在1876年之前,原告可以在其房子內任何一間裏生火而室內都沒有煙,兩幢房子保持這一狀況達三四十年。在1876年,被告拆掉了舊房並蓋起新房。他們在原告煙囪旁造了一堵牆,超過了原先的高度,並且在房頂堆放木材,因此,原告生火時,煙囪的煙就會進入室內。

當然,煙囪冒煙是造牆和堆放木材影響了空氣流通所致。在陪審團的審理中,原告得到40英鎊的損害賠償費。然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初審判決被否決。布拉姆韋爾法官指出:

……據說,而且陪審團已發現,被告的所作所為引起了對原告房屋的侵害。我們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這一點。無疑,侵害是存在的,但這不是被告引起的,他們沒有做出任何引起侵害的事,他們的房子和木材並沒有什麼害處。恰恰是原告自己引起了侵害,因為他在離被告的牆過近的地方的煙囪裏生火,煙無法消散而進了室內。一旦原告不生火,一旦他將煙囪挪個地方,一旦他將煙囪造得再高些,侵害就不複存在了。那麼,是誰引起了侵害呢?如果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後建房,毫無疑問這是原告引起的;而原告在被告堆放木材之前建房,實際上亦如此。但是(同樣的回答實際上意味著),如果被告引起侵害,他們將有權這樣做。如果原告除了毗鄰被告的房屋建房和在房上堆木材的權利之外,沒有任何通氣的權利,那麼他的權利就隸屬於被告的了,而且雖然被告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造成了對原告的侵害,但他們對此並沒有責任。

科頓法官還說:

據說,被告房牆的豎立確實幹擾了原告屋內居住者的舒適感,而且據說,被告對於侵害需負責任,通常情況下確實如此,但被告的所作所為並不是將任何煙塵和有害氣體送進原告屋內,而是以某種方式阻斷了原告房子煙塵的出路,對此……原告並無法律權利。原告引起了煙塵,影響了自己的舒適。除了他有……權以特定的方式擺脫這種來自被告的幹擾之外,他不能起訴被告,因為是他自己引起了煙塵,而對此他沒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範措施,從而造成了煩惱。這好比某人試圖通過下水道將自己土地上的汙水排放到鄰居土地上一樣,在使用者取得權利之前,鄰居可以堵塞下水道而不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無疑,對產生汙水的土地的所有者來說,這會引起很大不便。但是,他的鄰居的行為是合法的,且他對可能引起的結果不負任何責任,因為造成汙水的人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手段清除汙水。

我們並不想表明,作為雙方當事人討價還價的結果(以在其他地方堆放木材的成本和提高煙囪高度的成本等為前提條件),不論法院作出什麼判決,該情況的任何改變都會有同樣結果,因為在牛的例子和對前兩個案例的討論中己詳細分析了這一點。我們所要討論的是上訴法院法官的論點,即煙塵妨害不是由造牆者引起,而是由生火者引起的。該情況的新奇之處在於蒙受煙塵妨害的是生火者而不是其他第三者。此問題並不是微不足道的,因為這是所討論問題的核心。究竟誰引起了煙塵妨害?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是由造牆者和生火者共同引起的。在生火的前提下,若沒有牆壁,就不會有煙塵妨害,在造牆的前提下,若不生火,就不會有煙塵妨害。不造牆或不生火,煙塵妨害就消失了。按照邊際原理,顯然,雙方都有責任,則雙方在決定是否繼續會產生煙塵的行為時,都將麵臨由煙塵帶來的損失,這是一種成本。而且在有進行市場交易的可能時,這正是實際上會發生的。盡管造牆者對妨害不負法律責任,但因為可以推定煙囪所有者願支付給他一筆錢以消除煙塵,這筆錢就成了繼續擁有高牆和在房頂堆放木材的成本。

法官認為是生火者自己引起煙塵的觀點,隻有在我們假定牆壁是既定的條件下才是正確的。法官的判決意味著建造高牆的人有權這樣做。如果煙囪裏冒出的煙對木材造成損害,那麼此案就更有趣了。那時,造牆者蒙受了損失,此案就與“斯特奇斯訴布裏奇曼”案相似,且毫無疑問,生火者要對木柱的損失負責,盡管在木材所有者建高牆前不存在任何損失。

法官們己判定了法律責任,但這不應使經濟學家混淆其中包含的經濟問題的性質。在牛群與穀物的例子中,的確是沒有牛群就不會有穀物損失,同樣,沒有穀物也就沒有穀物損失。如果糖果製造商不開動他的機器,醫生的工作就不會受到影響,但如果醫生不在該地設立診所,那麼機器並沒有影響任何人的工作。生產硫酸氨產生的氣體使草席變黑,但如果草席製造商不在該地晾草席或使用另一種漂白劑,那麼也不會有任何損害。如果我們用因果關係討論問題,那麼當事人都引起了損害。如果我們想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那麼在判定雙方當事人的行動時需考慮他們所帶來的損害影響(即妨害)。如前所述,對雙方當事人而言,因有害影響而造成的產值下降都是一種成本,這是定價製度無摩擦運行的長處之一。

“巴斯訴格雷戈裏”案是最後一個說明問題的很好的例子。原告是喬利·安格勒斯公寓的所有者和出租者。被告是毗鄰喬利·安格勒斯公寓的一些小型別墅和一個庭院的所有者。在公寓下麵有個岩洞式地下室。地下室有個洞或斜井與被告庭院的舊井相聯,這座井就此成為地下室的通氣管道。地下室“在釀酒過程中一直被用於特殊目的,那裏若不通風,就無法釀酒”。訴訟的原因是被告將柵欄從井口移走,“以便阻止或防止空氣從地下室自動升到井口”。從案例報告中看不出被告為何采取這一步驟。也許,“釀酒過程含有一種空氣”,這種空氣“升到井裏並擴散開來”,對他來說是難聞的,無論如何,他傾向於關閉庭院裏的井。法院首先決定公寓所有者能否有空氣流通權。若他們享有此權利,此案將有別於“布賴恩特訴勒菲弗”案(已分析過)。然而,分析此案並沒有任何困難。在此案中,空氣流通局限於“嚴格規定的通道”,而在“布賴恩特訴勒菲弗”案中,所涉及的是“對所有人都通用的一般空氣流通”。法官因此認為公寓所有者享有空氣流通權,相反,在“布賴恩特訴勒菲弗”案中,私房所有者卻沒有此權利。經濟學家可能要說,“空氣流通都是一樣的。”然而,在論證中所要決定的是斜井存在的合法權利,而不是公寓所有者擁有的合法權利。但有證據表明,從地下室到水井的通風管道已存在40餘年,斜井作為通風管道必然為庭院主人所知,困為當空氣排出時,空氣中有釀酒的氣味。法官因此認為,公寓主人因“失去授權的理論”而獲得這樣的權利。該理論認為“如果合法權利的存在被證實,並已行使了多年,法律就可以假定該權利有合法的起源。”因此,別墅和庭院的主人不得停止使用水井,並得忍受釀酒的氣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