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1)(3 / 3)

對經濟學家來說,法院在決定合法權利時陳述的理由常常似乎很陌生,因為判決中許多因素對經濟學家而言是毫不相幹的。正因為如此,從經濟學家的角度看,與此相同的情況可由法院以完全不向時方式解決。在所有涉及有害影響的案例中,經濟問題是如何使產值最大化。在“巴斯訴格雷戈裏”案中,通過斜井得到的新鮮空氣有利於啤灑生產,但排出的渾濁空氣影響了鄰居的舒適。經濟問題是要決定在二者之間選擇哪一個:是啤酒的低成本和毗鄰居屋的主人的不適感,還是啤酒的高成本和增加舒適感。在決定該問題時,“失去授權的理論”與法官的看法有關。但應該記住,法院麵臨的迫切問題不是由誰做什麼,而是誰有權做什麼。通過市場交易修改權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當然,如果這種市場交易是無成本的,那麼通常會出現這種權利的重新安排,假如這種安排會導致產值的增加的話。

對市場交易成本的考察

迄今所闡述的觀點都假定(這在第三、四節很明顯,第五節也暗含了這一觀點),在市場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當然,這是很不現實的假定。為了進行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誰希望進行交易,有必要告訴人們交易的願望和方式,以及通過討價還價的談判締結契約,督促契約條款的嚴格履行,等等。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許多在無需成本的定價製度中可以進行的交易化為泡影。

前幾節中,在研究通過市場調整合法權利的問題時,已經強調了這種調整隻有通過市場進行,才會導致產值的增加。但這一論點假定市場交易的成本為零。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的成本,那麼顯然隻有這種調整後的產值增長多於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調整才能進行。反之,禁令的頒布和支付損害賠償金的責任可能導致發生在無成本市場交易條件下的活動終止(或阻止其開始)。在這種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製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一種權利的調整會比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產值。但除非這是法律製度確認的權利的調整,否則通過轉移和合並權利達到同樣後果的市場費用如此之高,以致於最佳的權利配置以及由此帶來的更高的產值也許永遠也不會實現。下一節將討論界定合法權利過程種的若幹經濟問題,在這裏中我們將研究權利的初始界定和進行某種既定的市場交易的成本。

顯而易見,采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能以低於利用市場內的成本而達到同樣的結果,這將使產值增加。正如我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業就是作為通過市場交易來組織生產的替代物而出現的。在企業內部,生產要素不同組合中的討價還價格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場交易。那時,毋需通過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討價還價,就可以對生產進行重新安排。考慮到各種活動之間的相關性將對土地的純收益產生影響,一個擁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可以將他的土地投入各種用途,因此省去了發生在不同活動之間的不必要的討價還價。大建築物或同一地區內許多毗鄰居地產的所有者都會以同樣方式行動。事實上,用我們的話來說,就是企業要獲得所有各方麵的合法權利,活動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約對權利進行調整的結果,而是作為如何使用權利的行政決定的結果。

當然,這並不意味者通過企業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必定低於被取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但是,在很難締結契約和很難了解當事人同意做什麼和不同意做什麼(例如當事人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引起種類不同和數量不等的氣味和噪聲)的情況下,必然要花費很多精力,長期的契約就有可能被采用。如果企業的出現或現有企業活動的擴展在許多解決有害影響問題時未作為一種方式被采用,這也不足為奇,因為隻要企業的行政成本低於其所替代的市場交易的成本,企業活動的調整所獲的收益多於企業的組織成本,人們就會采用這種方式。我們並不想詳細分析這一方式的特性,因為我們在早先的文章中已對此作了說明。

但是,企業並不是解決該問題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在企業內部組織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許很高,尤其是當許多不同活動集中在單個組織的控製之下時更是如此。以可能影響許多從事各種活動的人的煙塵妨害問題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致於在單個企業範圍內解決這個問題的任何企圖都是不可能的。一種替代的辦法是政府的直接管製,政府不是建立一套有關各種可通過市場交易進行調整的權利的法律製度,而是強製性地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麼或不得做什麼,並要求人們必須服從之。因此,政府(依靠成文法或更可能通過行政機關)在解決煙塵妨害時,可能頒布可以采用或不許采用的生產方法(例如:應安置防煙塵設備或不得燃燒某種煤或油),或者明確規定特定區域的特定經營範圍(如區域管製)。

實際上,政府是一個超級企業(但不是一種非常特殊的企業),因為它能通過行政決定影響生產要素的使用。但通常企業的經營會受到種種製約,因為在它與其他企業競爭時,其他企業可能以較低的成本進行同樣的活動;還因為,如果行政成本過高,市場交易通常就會代替企業內部的組織。政府如果需要的話,就能完全避開市場,而企業卻做不到。企業不得不同它使用的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達成市場協定。正如政府可以征兵或征用財產一樣,它可以強製規定各種生產要素應如何使用。這種權威性方法可以省去許多麻煩(就組織中的行為而言)。進而言之,政府可以依靠警察和其他法律執行機構以確保其管製的實施。

顯然,政府有能力以低於私人組織的成本(或以沒有特別的政府力量存在的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進行某些活動。但政府行政機製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有時它的成本大得驚人。而且,沒有任何理由認為,政府在政治壓力影響下產生而不受任何競爭機製調節的,有缺陷的限製性和區域性管製,必然會提高經濟製度運行的效率,而且這種適用於許多情況的一般管製會在一些顯然不適用的情況中實施。基於這些考慮,直接的政府管製未必會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更好的解決問題的結果。也同樣也不能認為這種政府行政管製不會導致經濟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煙塵妨害這類案例中,由於涉及許多人,因而通過市場和企業解決問題的成本可能很高。當然,一種進一步的選擇是,對問題根本不做任何事情。假定由政府通過行政機製進行管製來群決問題所包含的成本很高(尤其是假定該成本包括政府進行這種幹預所帶來的所有結果),無疑,通常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假定,來自管製的帶有害效應的行為的收益將少於政府管製所包含的成本。

這裏對有害效應問題的討論(考慮了市場交易的成本)是很不夠的。但這至少可使人們明白,問題在於如何選擇合適的社會安排來解決有害的效應。所有解決的辦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沒有理由認為由於市場和企業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此政府管製就是有必要的。實際上,對政策問題要得出滿意的觀點,就得進行耐心的研究,以確定市場、企業和政府是如何解決有害效應問題的。經濟學家需要研究中間人在聯絡當事人方麵的作用,限製性契約的效力,大規模不動產開發公司的問題以及政府的區域規劃及其他管製行為的實施。我們確信,經濟學家和決策者一般都有過高估計政府管製的優點的傾向。但這種觀點即使成立,也隻不過是建議應減少政府管製,它並沒有告訴我們分界線應定在哪裏。在我們看來,似乎必須通過對以不同的方式解決問題的實際結算進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結論。但如果以有缺陷的經濟學分析工具進行這種研究是不理想的。本文的主旨在於說明應該用什麼樣的經濟學方法來研究問題。

權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關的經濟問題

所舉的案例雖說都發生在英國,但要選擇美國的案例也很容易,並且論證的特征也完全相同。當然,如果市場交易是無成本的,則所有問題(衡平法問題除外)就是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充分界定和對法律行為的後果的預測。但是,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當市場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於難以改變法律已確定的權利安排時,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此時,法院直接影響著經濟行為。因此,看來法院應該了解其判決的經濟後果,並在判決時考慮這些後果,隻要這不會給法律本身帶來過多的不確定性就行。甚至當有可能通過市場交易改變權利的法律界定時,顯然也需要盡量減少這種交易,從而減少進行這種交易的資源耗費。

盡管詳細研究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的前提條件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我們一直沒能這樣做。然而,粗略的研究中也顯而易見,法院常常承認他們的判決具有經濟含義,並意識到問題的相互性(而許多經濟學家卻沒有意識到)。而且,他們一貫在判決中將這些經濟含義與其他因素一起考慮。在這方麵,美國的學者以比英國的同行更明確的方式闡述了該問題。於是,引用普羅瑟論侵權問題的話來說就是,一個人可能

以對鄰人的損害為代價來使用自己的財產,或……做自己的事。隻要在合理的限度內,他所開的工廠產生的噪聲和煙塵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適。隻有在他的行為不合理時——就其效用和所導致的有害結果而言(著重號是引者加的),它才構成妨害。……正如一個在小鎮上製造蠟燭的古老案例中所說的,“事情的效用決定了爭端的解決”。

世界上總得有工廠、冶煉廠、煉油廠、有噪聲的機器和爆破聲,甚至在它們給毗鄰的人們帶來不便時,也要求原告為了大眾利益而忍受出現的並非不合理的不舒適。

典型的英國學者並沒有如此明確地指出效用與所導致的損害之間的比較,在決定是否將有害結果視為妨害時是一個基本因素。但類似的觀點(隻是沒有用很明確的話來表述),還是可以發現的。法院認定有害結果必須是嚴重的這一理論,無疑部分地反映了總有一些收益會抵銷有害後果這一事實、從個人案件的報告中看,顯然法官們清楚地意識到了授予禁令或判定賠償金給當事人帶來的得失。於是,在拒絕阻止妨礙視線的新建築時,法官指出:

據我們所知,沒有一條普通法的一股規則……說過,某建築擋住他人的視線是一種妨害。如果真是妨害,就不存在大城鎮了,從而我們就得對該城鎮的所有新建築下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