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對隊員進行紀律約束以減少偷懶,享有殘餘權利的人必須具有修改合約以及在不終止或改變其他投入合約的情況下,給予個別成員激勵的權力。因此,隊成員在尋求增加他們的生產率時,不僅向監督者分派了享有殘餘權利者的權利,而且還給予了他改變個別成員資格及隊的績效的權力。當然,每個隊員都可以終止他自己的成員資格(即離隊),但是隻有監督者才可以在不中止隊本身及他與隊的聯係時,單方麵地中止任何其他隊員的成員資格。唯有他可以增加或減少隊員,改變成員間的組合,並出售隊的殘餘權利者——監督者的權利。這就是整個權利束:(1)是一個享有殘餘權利的人;(2)觀察投入行為;(3)這個集權的團體對於所有投入合約是共同的,(4)改變隊的成員資格;(5)出售這些用來定義古典企業(即資本主義的自由企業)的所有製(或雇主)的權利。我們的分析表明,“這些權利已經產生了結合,因為它能比非集權的合約安排更好地解決隊生產中的偷懶-信息問題。
每個隊員與企業所有者(即對所有投入合約是共同的團體,以及享有殘餘權利的人)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一種簡單的報酬合約(quidproquo)。每個人都可從事買賣,雇員可“命令”隊的所有者向他支付貨幣,在同樣意義上雇主也可以指令隊員執行某些行動。雇員可以如雇主所能做到的那樣中止合約,因此,長期合約不是企業的本質屬性。“強製”、“獨裁”、‘命令”也是與企業的概念和它的效率不相幹的一些屬性。
概言之,在前麵的關於更多的現金財富進入效用函數的假定下,企業的形成存在兩個必要條件:(1)通過隊導向的生產可能提高生產率,它所使用的生產技術,在直接衡量合作性投入的邊際產品時是有費用的,它使得合作性投入之間通過簡單的市場交換更難對偷懶予以限製;(2)通過觀察或確定投入的行為來估計邊際生產率是經濟的。這兩個前提條件的同時存在導致了眾所周知的古典資本主義企業的合約組織:(a)聯合投入的生產;(b)有幾個投入的所有者;(c)有一個團體對所有聯合投入的合約是共同的;(d)享有這些權利的人可以獨立於其他投入所有者的合約,而與任何投入合約進行再談判;(e)他持有殘餘的權利,(f)他具有出售他的集權的合約的殘餘地位的權利。
企業的其他理論
作為題外話要提及的是,我們是將企業理論置於科斯和奈特所提供的邏輯關係中加以討論的。我們關於企業的觀點並不一定與科斯的理論不一致,我們試圖將這一理論向前推進一步,並驗證一些受到駁斥的內涵。科斯的敏銳洞見是他使得市場的運作不是沒有費用的事實更加明確。我們並非不同意他關於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市場交易的費用越高,在企業內部組織資源的比較優勢就越大的觀點,這是一個很難受到非議或反駁的觀點。但是,我們同樣也可以基於管理的費用而很容易地同意企業理論。因為可以確信的事實是,在其他條件不變時,管理的費用越低,在企業內部組織資源的比較優勢就越大。為了將這一理論向前推進,我們有必要了解企業的意義是什麼,並解釋在怎樣的環境下,“管理”資源的成本相對低於通過市場交易來配置資源的成本。我們所提出的古典企業理論是逐漸退出科斯所指引的路徑來達到這一目標的。在我們的解釋中,對隊生產、隊組織計量產出的困難,以及偷懶問題的考慮都是很重要的。但至此我們可以肯定的是,這些方麵都是科斯理論所沒有的,科斯的分析發展到現在也隻是表明了一些不受限製的合約,並沒有表現出更多的意義——既沒有殘餘權利者的地位,也沒有雇員與分合約者的地位的區別(沒有任何我們下麵所表明的意義)。而且,不真實的是,雇員一般以長期合約安排為基礎,而被雇傭的人比一係列短期的或不定期的合約更多。
我們所提出的一些追加要素的重要性就在於解釋了為什麼一個控製監督者的人有責任獲得殘餘,也在於我們後邊所討論的公司、合夥經營和利潤分享製的含義。企業組織的這些可供選擇的形式隻在市場費用的基礎上是很難解決的,我們的解釋也表明了古典企業的定義中的一些至關重要的方麵迄今為止還是缺乏的。
此外,技術的發展有時會降低市場交易的費用,同時也會擴大企業的作用。如在織布中利用的“生產”(puttingout)體係,其投入主要是通過市場談判來組織的。隨著集中的動力源的發展,與動力源接近的從事隊生產的織布就更為經濟,這無疑給織布工帶來談判(形成)合約的費用降低,然而,我們所觀察到的是在一個企業內組織投入的工廠體係的開始。為什麼呢?因為織布者在購買他們使用的裝備中的動力源時,並不能像接觸電力線那樣而簡單地移向一個共同的動力源。現在,在設備的聯合使用中,隊生產就變得更加重要,因為它包括工人之間的相互作用,尤其是他們對機械的聯合使用,使邊際生產率的衡量變得更加困難。盡管合約的談判費用降低了,同時由於活動的集中化程度提高,使投入行為的管理也變得更加容易。企業作為一種組織擴大了,盡管由集中權力帶來了交易費用的降低。這種理論同樣可用於說明現代裝配線,因為集中的動力源的形成,擴大了企業作為一種享有比較優勢的組織形式的生產活動的範圍。
一些經濟學家步奈特之後,認識到指導者或集中的雇主對財富變化風險的承擔,但並沒有解釋為什麼它是一種可行的安排。而更為反風險的投入被假定為是雇員而不是古典企業的所有者。與企業命運相關的反風險和不確定性與我們的解釋沒有任何相關,盡管它有助於我們解釋為什麼一個隊的所有資源不是由一人所有。這樣,風險的作用,它在因無法預期的競爭、技術發展或需求的波動衝擊企業所吸收的意外收獲方麵的意義,就不是我們理論的中心,盡管事實上不完全的知識(進而風險,在這一意義上的風險)是理解監督隊的行為問題的基礎。我們推斷,向管理者支付殘餘權利(平等)的體製可望是一種減少偷懶的有效手段,它能使隊生產更為經濟,而不是由於企業在一個動態經濟中的反風險較小。我們假定“風險的分配”不是古典企業存在與組織的有根據的理論基礎。
盡管我們已強調了隊生產是一種產生了費用的計量工作,並論述了隊生產是企業的一個基本(必要?)條件,但是難道沒有其他使計量便宜同時也能產生與這裏所分析的企業具有同樣的合約安排形式的障礙嗎?例如,假定一個農民以早先確定的數量生產了小麥,但是,農民如何種小麥則決定了監督質量變化的精確與困難的程度。為了更經濟地估計生產率,縱向一體化可以使一個購買者對農民的行為加以控製。但是這不是一種聯合的或隊生產的情形,除非‘信息”被認為是生產的一部分。(一個更好的情形可能要拓寬生產的概念,我們在這裏將忽略不論。)如果不是組成一個企業,一個購買者可能與他的生產方麵的監督者簽定合約,正如房屋建造者與監督建築合約的建築師訂立合約一樣,那種安排不是企業。不過,一個企業仍然有可能組織許多產品的生產,在這裏沒有隊生產,也沒有分別所有的資源的聯合使用。
這一可能性十分明確地表明了一個我們所選擇的更寬泛的或補充性的方法。(1)正如我們在本義所從事的,它可以論證,當存在聯合的隊生產時,企業是一種特殊的監察裝置。如果引起了其他形式的較高的監督成本,就將使用一些其他形式的合約安排。因此,對於每一種來源的信息成本,可能有不同的監督形式和合約安排。(2)另一方麵,我們可以說,通過市場的監督是困難的,因此設計了不同的合約安排形式.但是,還不清楚的原因是企業為什麼與我們這裏所定義的隊生產相聯係,甚至是高度相關。它同樣可能和可行地使用了其他來源的高監督成本。我們沒有很集約地分析其他的來源,我們隻需要注明我們現在已修正過的假定是正確的就行了,它促進了我們現在的努力。不論怎樣,對這裏已發展了的理論的檢驗應看我們所認識的條件對於具有長期可行性的、而不是剛剛創辦但容易夭折的企業是否是必要的。聯合的大企業或將分散的生產代理人集中到一個人所有的組織,可以被解釋為一種投資信托或投資的分散化方法。一個持股公司可以稱之為企業,因為“企業”一詞與擁有收入來源的任何所有製單位有共同的聯係。共同使用的“企業”一詞的含義是如此華而不實,我們不希望解釋共同附著的名目甚或是技術性文獻中的每一實體,而是要尋求識別與解釋由本文所分析的信息要素的成本所誘致的特定的合約安排。
企業類型
利潤分享企業
我們對資本主義企業的解釋中有一個明確的假定是,由於一個集中的監督者是享有殘餘權利的人,他能約束他自己,因此,由他管理隊的投入的成本要相對低於對隊成員的邊際產出的計量成本。
如果我們在一個企業內來看誰是監督者——雇傭,解雇,變遷,提升以及再談判——我們將發現他是一個享有殘餘權利的人,或至少他的付出與報酬比其他任何人與企業殘餘價值的波動更為相關。他可能比具有其他任務的投入享有更多的選擇、權利或紅利。
我們對企業的解釋中的一個內含的“輔助性”假定是,如果殘餘權利不全由集權的監督者所有,則隊生產的成本會增加。因此,我們假定,如果所有的隊成員依賴於對利潤的分享,則集中的監督者偷懶的增加所導致的損失將超過對其他隊成員不偷懶的激勵增加所導致的產出所得。如果隊的最優規模是隻有兩個投入的所有者,那末利潤和損失在他們之間的等額分配,會使每個人比在隊的最優規模較大時具有更強的減少偷懶的激勵。因為在後一情形下,偷懶者所導致的損失中隻有一個較小的部分由他自己承擔,在等額利潤分享製下,偷懶的激勵與隊的最優規模正相關。
前麵的分析並不意味著利潤分享永不可行。利潤分享能促進自我們控製,它對於小規模的隊更為恰當。事實上,當投入的所有者能自由地作出適合於他們的合約安排時(這在資本主義經濟中是一個普遍事實),利潤分享似乎局限於合夥製,它們由相對少的有活力的合夥者組成。對於小隊來講,這一類合約安排的另一個優勢是,它使得投入之間能進行更為有效的相互監督。監督不需要全部專業化。
如果小隊的規模與這樣的情形相聯係,即投入的專門化管理成本要相對大於隊的努力的潛在生產率的增加的成本,利潤分享將更為可行。我們假定,如果一個隊員的生產率很難與他的行為相關,則管理隊投入的成本會增加。在“藝術性的”或“專長性的”工作中,觀看一個人的活動並不是了解他實際上是如何想的和心裏想做的一條很好的線索。當一隊裝運工人將貨物裝上卡車時,投入活動與產出的方式高度相關,因而相對容易管理或指導,而對一位律師對一個法律個案的準備與陳述,就很難管理和指導了。監督者自己不裝卸貨物也能對裝運工進行很詳細的指導,對裝配線工人的監督可以通過觀看裝配線速度的變化來進行。但對一個法律個案的準備的詳細指導則在相當大程度上要求監督者自己對個案進行準備。其結果,藝術性的或具有專長性的投入(諸如律師、廣告專家、醫生),應使他們對個人的行為進行較自由的支配,如果對投入的管理是相對有成本,或是無效的,正如這些情形一樣,但如果隊的努力比通過市場交換的分生產更具生產性,那末就會發展一種利用利潤分享製來提供避免偷懶的激勵的趨勢。
社會主義企業
我們已在自由的聯係與自由地選擇經濟組織的邏輯下分析了古典的所有製和利潤分享製企業。當政治的約束限製了可能選擇的組織形式時,這類組織不一定是最為可行的。當小的團隊利用具有專長的或藝術性的技能時,采用利潤分享是一回事,但是如果政治的或稅收的或補貼的因素誘致了利潤分享技術,對它們已不是經濟的評判時,那末應發展追加的管理技術來幫助減低偷懶程度。
例如,南斯拉夫的大多數(如果不是所有的)企業是由雇員所有的,在一個限製性意義上,他們能分享所有的殘餘。這對於那些大企業和雇傭了非藝術性的或不具有專長的工人的企業確實如此。在打破政治的約束後,大多數這類企業期望支付工資而不是分享殘餘。這依賴於我們在前麵的附加的假定,即對殘餘的普遍分享會導致由監督者增加偷懶所帶來的損失超過分享殘餘的雇員的偷懶減少所帶來的收益。如果不是如此,雇員的利潤分享就應更頻繁地發生於西方社會,因為在這裏這些組織既不會被阻止,也不會有政治上的偏好。當對殘餘的分享會受到政治上的強製時(如南斯拉夫那樣),我們預期會引出一些管理技術來減低集中的監督者的偷懶。這一技術不會在西方社會發現,因為在西方,監督者保留了所有的(或大多數)殘餘,且利潤分享隻限於一些小規模的、專業性的和藝術性的隊生產情形。我們確實發現在南斯拉夫的大規模的殘餘分享企業中,雇員委員會能向國家建議中止一個管理者與企業的合約(向他的連任投票)。我們假定工人委員會被授予建議終止管理者的合約的權利,這準確地是因為對殘餘的普遺分享“過度地”增加了管理者偷懶的激勵。
公司
所有的企業最初都必須獲得對一些資源的控製。公司最初是向那些(如信貸者或所有者)提供金融資本的人出售對未來報酬的承諾,在有些情形下,資源可能是從對消費者將來發貨的承諾而預先獲得的(如預先出售一本建議書)。有些企業中有一些藝術性的或有專長的人,每個人都有可能在時間和技能上“提供幫助”,直到服務的銷售帶來了收益。對於大多數部分,如果許多(反風險的)投資者為一筆大的投資貢獻了一小部分,則資本就能更廉價地獲得。以這一方式籌集巨額等額資本的經濟學表明,對公司投入之間的相互關係的修正,要求對付由大量公司股東的利潤分享所引起的偷懶問題。一個修正是有限責任,特別對企業來講一個股東的財富相對較大,它可以使股東免遭大的損失,而不管它們是怎樣造成的。
如果每一個股東都參與了公司的每一決策,這不僅會導致較大的官僚化成本,而且由於與不可預期的壞的決策相聯的損失的大部分是由許多其他公司股東承擔的,因此,許多人在獲得了很好的信息的問題的決策上就會偷懶。公司活動的更為有效的控製是為了更多的目的而將決策權力轉給一個小的集團來實現。它的主要功能是與隊的其他投入進行談判,並對它們實行管理(再談判)。公司股東保有修正管理團體的成員資格和對影響公司結構與解散進行決策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