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製的殘缺
所有製經濟學的這一方麵是在所有製的邏輯之外作為管製經濟學的一部分發展起來的(除有關的非利潤企業以外)。價格上下限的設定對行為有怎樣的影響?掩蓋可容許的利潤率或阻止某些形式的競爭對行為的影響又如何?我們對這類問題的答案的理解是十分可靠的。關於這關問題的早期著作仍然簡單地停留於對殘餘權利產生的短缺和剩餘的認識,更為近期的著作則試圖理解人們如何對暗含的排隊的結果作出反應。阿爾欽與卡塞爾(1962年)認識了權利的殘缺與行為之間可能遵循的相互關係,我們按照他們的指引寫出了一篇有爭議的文章“市場中的監督”。我們的論點的中心是著重強調了當對產權的限製妨礙了全部的補償時,它是由競爭模式而不是通過價格給出的。對一個人使用現金財富的限製會影響其他的人,比如通過提供較高的價格來贏得銷售的協議,其結果會導致更加強調“個性特征的競爭”(personalcharacteristicscompetition)。對租金的控製會使人們在為生存空間而競爭時,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賴於以膚色、信仰、家庭規模等等為基礎,使所有權殘缺的管製妨礙了人們在現金邊際報酬上的全部最大化,所有者會通過更集約地使用他們的某些個性特征的偏好,從而使其效用最大化。
對價格限製的反應還不僅僅反映為更集約地使用個性特征的競爭。由阿維爾琴與約翰遜(1962年)所提供的一篇重要論文很有說服力地論證到,當管製者阻止了較高的資本報酬率時,所有者為了尋求效用的最大化,會增加用於擴大企業規模的投資。所有製殘缺的觀點也是進入壁壘概念的核心,盡管其論題並不經常從這一觀點來探討。由於關於壁壘的文獻沒有以更大的客觀現實性為條件,因而關於所有者可能或不可能內含於進入壁壘中的價值評判,我們在“進入的壁壘”一文中予以了討論。
這裏所研究的課題不可能專門從科斯對權利安排問題的討論中引伸出來。人們對限製了他們的所有權的內容作出反應的調整替代途徑有許多,然而它們更多地是依賴於特定的情形。一般的結論是,對人們實施專門的所有權的能力的製約,會導致他們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賴於企圖使效用最大化的邊際替代調整。其結果是物品的不同分配和內含的財富不同分配。這些最有可能在所允許的方式下競爭,最不可能在所不允許(它們不會成為不被許可)的方式下競爭,從而享有實際財富的一個等額增加。
可能要注明的一點是,這一結論是指由一種特定的法律行動對所有製的條件的影響,即所有權束的殘缺所產生的結果。這一殘缺沒有包含到科斯的問題中,他的觀點中所包含的是所有者之間的“完整的”權利束的安排。不過,對不同的人在時間進程中再安排所有權的不同問題確實包含著殘缺,而且與上麵的一般結論相一致,行為會受到影響:對土地的租佃越是沒有保障,效用的最大化就越是在更大的程度上使得對資本改進的投資不足。在科斯的分析中,如果未來的所有者能夠知道現在的所有者,並能與他進行無成本的交易,則投資不足問題就能消除。但是,如果未來的一批所有者即便知道,但他們享有對資本投資的集體利益,這樣會避免需求顯示問題對投資不足的妨礙。
對殘缺問題的更深研究可能會使得科斯提出的所有者特性問題在形式上更為可能。權利之所以常常會變得殘缺,是因為一些代理者(如國家)獲得了允許其他人改變所有製安排的權利。對廢除部分私有權束的控製已被安排給了國家,或已由國家來承擔。從再被引入的所有者特性問題的觀點來看,它發生了重大變化。它不是科斯所討論的一種權利的幾個私有者,而是私有的個人(以及他們的製度)和國家(一種可選擇的製度)都是潛在的所有者。
由科斯所引出的結論並不能直接應用於這些新的選擇對象,因為國家對所擁有的資源的使用的考慮不一定與支配私人使用的考慮相同。例如,私人所有者一般遵循利潤最大化法則,而政府則受政治的考慮所驅使,這一差異可能削弱了試圖應用科斯分析的基礎。關於民主的經濟理論還沒有發展到足以使我們充分理解“國家”或其成員的行為,它很難很快地引出關於這一情形下的不同所有者的結果的結論。我們相信,政治民主的概念要像市場資本主義那樣發揮作用是錯誤的,我們關於市場與政治場所的一些差別的思想已在“商業企業與政治團體:有多大的相似性”和“政府的增長”中給出。
所有權的殘缺可以被理解為是對那些用來確定“完整的”所有製的權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權的刪除,科斯的所有者特性問題也是指得到了很好確定的私有權。不過,完全私有製的意思是很含糊的。在一定意義上它必然常常如此,因為有些行動的潛在權利具有無限性,它可能由私人、共同體或國家擁有。要描述潛在所有者的權利的完整意義是不可能的,要討論它們是由私人所有還是由國家所有也是不可能的。不過,在行動中某些權利可能顯得比其他權利更為重要。排他性和可讓渡性就是其中的兩種,它們可能在與殘缺問題的關聯中得到明確的討論。但是越是探究定義和含義問題,討論就越是變得複雜。
排他性在使用時可能是指一些物質資源的使用,比如土地,或是指一些概念性資源的使用,比如一種思想或一種特性。但是為什麼要停留於這些概念性資源呢?為什麼沒有考慮將私有權在一種專門的市場(如有時從英王或議會所購買的專門市場)上排他性地出售呢?在這一方式下,所有製經濟學可能被拓展到包括壟斷問題。完全的私有權、完全的國有權和完全的共有權的概念相對於所包含的實質的權利束有很大的彈性。私有企業經濟、公有製和社會主義都內含著對所有製安排的不同說明,但是這些安排的完整內容在有些方麵是含糊的和很難界定的。這使得對每一種社會安排都很難給出其明確的定義。完全的私有社會體製是否就包含著對社會問題的集體解決方案有進行投票的私有權?如果投票者對將社會主義付諸實施的投票權受到阻止,那末他們的投票的私有權是否就受到了侵犯?
一旦認識到一種行動的私有權的延伸常常包含行動的另一種私有權,情況就會變得更加複雜。阻止企業所有者在一個給定的市場確立一種排他性的銷售權利,它也許通過一種由國家賦予壟斷能力的憲法上的禁止,使有些私有權殘缺而同時又將私有權延伸到任何或所有市場的私有權。這一憲法上的禁止是否使一個社會或多或少是私有的?這裏所提出的問題在討論規範問題時將處於顯要地位。
所有製作為一種內生現象
既然所有製常常以一種或另一種形式存在,對所有製的發展與它的內容的研究實際上就是要檢驗那些用來確定所有製的權利束發生變化的原因。從這一點來看,所有製本身可以被看作是對相應的成本與收益的回應。一個關於所有製的實證理論需要對這些決定所有權結構的因素有一個係統的論述。根據它的內涵,這一結構是有後果的。在科斯的權利完全發展了的零交易費用的世界,所有者的特性沒有資源配置的後果。而在一個權利處於變化和演進中的世界,信息和交易費用不可能為零,所有者的特性、所有製權利束的內容以及所有製結構都是會產生結果的。這就是為什麼有些權利束在一些條件下比在另一些條件下更為適當的原因。
在文獻中產生了兩種內生地論述所有製的邏輯。第一種是有關所謂的通過個人行動的配置。它所強調的一種邏輯是,假定所有者的決策是完全能執行的,好像在實施這些決策時不需要其他人的合作。盡管代理問題在這裏不能完全消除(將一種外部性內在化可以被看作是使一種代理問題的嚴重性減輕),在本文中我們並不打算明確地關注它們。牛群的所有者在決定牛群的規模時,假定這一決定實際上是想將所期望的牛群頭數變成事實,資源是由決策來配置的。第二個邏輯明確地考慮了有關一隊人在實際上實施所期望的資源配置的可能性時的所有製如何。為了執行所有者的決策,就需要有合作行動,代理問題(偷懶,機會主義)成了要集中關注的方麵。
通過個人行動的配置
“關於產權的理論”考察了潛在的外部性是與特定的所有權束相聯的成本與收益發生變化的一個重要原因,一個顯著的情形是美國東北部印第安人的土地共有權讓位於私有權。引起爭論的外部性是與土地的使用相聯係的,其中對保護動物存量的問題給予了特別的強調。在那裏考察了兩個條件:一個是動物的市場價值,一個是它們的移動習慣。市場價值可以用為避免浪費所獲取的收益指標來表示,而移動習慣則可以用為保護動物存量所付出的成本指標來反映。美國皮革貿易的到來改變了動物的成本/收益率,這在一定方式上增加了私有土地的利益,這一利益在森林動物的情形下比在食草動物的情形下更容易實現。我們用這一差別解釋了印第安人的土地和美國東北部的士地私有權利的發展,以及這一權利在大平原各州發展的失敗。
這裏所提出的問題是那些確定所有製的權利束內容的變化,以及這一變化與相應環境的變化預期有怎樣的相關。權利束的內容可以按不同的方式歸類,但是一個有用的方式是考慮權利束的兩個重要成份:排他性和可讓渡性。排他性是指決定誰在一個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種稀缺資源的權利。排他性的概念當然是從下麵的意義中引伸出來的,即除了“所有者”外沒有其他任何人能堅持有使用資源的權利。不過,這一概念在這裏被拓展到包括所有者決定誰可能使用一種資源的權利。可讓渡性是指將所有製再安排給其他的人的權利,它包括以任意價格提供銷售的權利。
當稀缺資源的所有製是共有的時,排他性和可讓渡性都是不存在的。沒有人會節約使用一種共有資源,也沒有人有權將資源的所有製安排給其他的人。嚴格地講,作為一種實際情形,如果一種資源是真正稀缺的,其屬性就不可能完全不存在,當資源是完全共有的時,排他性可以通過資源的實際使用而獲得。對一條快車道的占有(所有的人都有權在它上麵駕駛),包含在道路上使用“移動”空間的權利。不過,它不包括決定誰以及有多少人使用快車道上的其他空間的權利。可讓渡性原則上也是可以獲得的。在決定將一條快車道出售給私人團體,或是以收過路稅的方式來經營時,它存在一種政治過程。一種類型的所有權相對於另一類所有權的比較優勢(共有對私有),可以通過它們與依賴於“完全”私有製的結果的比較而表現出來。在完全私有製下,允許私人決策上的排他性和可讓渡性,或排他性可以通過實際的使用獲得,可讓渡性可以通過政治過程獲得。與這些結果相聯的收益/成本的計算確實會從一種邏輯到另一邏輯而變化。當羊毛及其他農產品的價格相對較高時,以及當人口的增長增加了擁擠時,土地的共有製是很少可能的。因為使用作為一種決定臨時所有製”的方式,而政治作為一種讓渡所有製的方式,它們在這些情形下會變得更為浪費。
共有製與“完全”私有製之間有一個巨大的範圍。在這兩個極端之間,所有權的殘缺在一定意義上限製了可讓渡性而保留了排他性。例如,對租金的控製消除了所提供的和所接受的租金超過法律限製的權利,這是一個可讓渡性的問題。不過,對於決定誰占有出租空間的權利一般保留在其“所有者”那裏,這是一個排他性的問題。現在如果所允許的租金持續處於假定的較低的水平,直到最後接近於零,則公寓所有製的讓渡性特征就接近於共有製。這裏在使用一種資源時不要支付貨幣價格。一種排隊形式以及它的規模部分地由在零成本下所需要的出租空間量來決定;一個城市的快車道在其高峰時,對這一共有資源(在零成本下)的使用所導致的排隊解決方式是先來後到、等待和放慢駕駛。實際上,沒有人實施一種關於進入快車道的排他性權利。在公寓情形下,它不像完全的共有製,在公寓被占有之前,仍然許可對它的私有權(至少在沒有法律上的“擅自”占有時是如此)。這允許所有者在決定占有而考慮積極的金融補償時強調不同的準則(比如個性特征)。完全的私有製是對他在別人之前占有或使用一種資源的能力的報償,準私有/共有製則是對期望的個性特征的報償,如租金控製。與完全的和準共有製相比,完全的私有製則更加強調了支付的意願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