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環境汙染與經濟管控(7)(2 / 3)

企業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算有何辦法?

瑞典政府在減排預算時,將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排放量折算成二氧化氮總量,在設定收費標準時,瑞典監管部門先對企業減排成本做了核算瑞典政府,最終將減排成本收標準定為40克朗/千克,因為他們認為這個標準比較適中。這樣做既鼓勵了企業減排,又不會使一些企業負擔過重。2008年,為了進一步加大減排力度,收費標準上調為50克朗/千克。氮氧化物排汙費的收取由瑞典環保局監管部門負責,瑞典環保局負責排汙費的估算、征收及企業排汙監測設備的審計等,審計內容包括企業的每日監測報告、獨立檢查機構的評估報告等。企業安裝的氮氧化物排放監測裝置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查機構每年檢查一次,且出具檢查報告,以確保達到監管機構規定之標準。企業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算有兩種方式:一是由企業自行安裝排放量監測裝置,按氮氧化物實際排放量征收;二是按監管部門的推定排放量征收,推定排放標準為工業鍋爐250毫克/兆焦、燃氣渦輪600毫克/兆焦。監管部門允許企業對監測設備停運維護,但不得超過37小時/月,否則接下來兩個月的排放量將按正常條件下的1.5倍計算。由於推定排放量標準較高,87%的企業選擇了第一種方式。在1992~2004年間,自1992年被征收排汙費企業的氮氧化物排放強度從0.4千克氮氧化物/兆瓦時降至0.23千克氮氧化物/兆瓦時,下降幅度達42%;自1996和1997年開始被征收的較小企業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幅度也達到了26%。

同時,為了避免被收費企業因運營成本上升而導致競爭力下降,瑞典監管部門專門設計了“收費返還”製度。具體的返還標準為:征收的資金除0.7%用於彌補政府監管成本外,其餘全部還給企業[32。

——“收費返還”政策

在“收費返還”政策下,低排放、高產出的企業將成為排汙費淨收入單位,高排放、低產出企業則為淨支出單位。以2003年的兩家企業為例,A企業為0.202千克/兆瓦時,B企業每單位有效能源的氮氧化物排放量為0.389千克/兆瓦時。經過排汙收費返還後,對於2003年的氮氧化物排放,企業A成為淨收入方,淨收入為76萬克朗;企業B成為淨支出方,淨支出23萬克朗。如果將總價折合成每兆瓦時有效能源產量淨支出的排汙費,2003年企業A淨收入1.38克朗/兆瓦時,企業B淨支付排汙費6.13克朗/兆瓦時。這就相當於企業A每發一度電,可獲得淨補貼人民幣0.14分,而企業B每發一度電,則需淨繳納人民幣0.63分排汙費,兩者由於排汙收費返還政策造成的發電成本差距可達人民幣0.77分/度。上年度工業鍋爐的各項數據、氮氧化物排放量及有效能源產量報告,企業需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監管部門申報。經監管部門核算後,淨收入企業會在12月1日收到返還的資金,而淨支出企業則必須在當年的9月1日繳納排汙費資金。因此,氮氧化物排汙收費返還政策可有效區分氮氧化物排汙強度大和強度小的企業,並可動態地進行區別對待。所以,盡管瑞典設定的排汙費標準較高,但是收費返還政策仍很合理,並促使其盡可能減少單位產出的排汙量。

總體來看,氮氧化物排汙收費返還政策有效降低了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從排汙費的行業收支來看,化學、造紙、木材加工行業為排汙費淨支出部門,電力、供暖企業為排汙費淨收入部門。瑞典監管部門在1997和2001年先後兩次對氮氧化物排汙費政策作出核算[33]。

——氮氧化物排汙費淨收入(支出)部門

收費返還”政策的優勢?

在單一的排汙收費政策下,收費標準太高,所有企業都是淨支出方,企業的生產成本增加,提高收費標準的改革阻力大,偷排現象地發生率比較高。而在單一的減排補貼政策下,所有企業都是淨收入方,補貼過多可能大大加重財政負擔,補貼過少激勵效果又會有限。“收費返還”政策在製度設計上具有二次分配的特點,不僅體現了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在這一政策下,單位產出汙染排放量小的企業繳納的排汙費少,獲得的返還資金卻較多,成為淨收入方;而單位產出汙染排放量大的企業繳納的排汙費多,獲得的返還資金少,成為淨支出方。這實際上是讓單位產出汙染排放量小的企業淨獲得了“收益”,單位產出汙染排放量大的企業淨支付了“費用”,提高了企業的減排積極性。同時,采取“收費返還”政策,政府決策很容易獲得支持。政府所征收的排汙費除部分用於補償監管成本外,全部用於補貼企業,實現了專款專用,方便社會監督。當政府根據環境質量目標要求加大減排力度而提高收費標準時,更容易獲得支持。“收費返還”政策使企業有內在動力,不斷提升技術水平。排放量小的企業將獲得更多的返還資金,促使企業為保持低排放領先地位而不斷提升技術水平。從實際效果看,瑞典對氮氧化物征收排汙費後,企業減排的積極性大大提高,取得了明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