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開門立法--良法之治(1 / 3)

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製定得良好的法律。--亞裏士多德。

一、背景知識

開門立法,就是在立法過程中堅持走群眾路線,廣開言路,廣納民意,讓人民群眾通過各種渠道參與立法,是體現人民當家做主的一種重要途徑和方式。從作用和功能看,開門立法旨在使立法能夠體現民智、彙集民意、符合民心,貫徹以人為本,從而有助於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有助於落實人民當家做主的時代要求。

在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進程中,開門立法主要涉及民眾參與立法的製度(即立法公開的製度)與民眾參與立法的渠道這兩方麵的內容。依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立法公開製度主要包括公布法律草案、公布法律及國家有關負責人對法律草案的說明和立法會議的公開等。

1.公布法律草案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案,可以將草案公布,廣泛征求意見。自1982年以來,《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行政訴訟法》、《集會遊行示威法》、《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合同法》、《婚姻法》等十餘部法律采取了公布草案、由全民廣泛討論參與的做法。此外,一些地方人大也開始了先行公布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嚐試。向社會公開法律草案,這是增強我國政治生活透明度的一項重大舉措,它對於喚起民眾對國家政治生活、對國家立法的廣泛關注,引導其參與到立法當中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公布法律及國家有關負責人對法律草案的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國務院公報》等立法機關的專門刊物及權威性的報紙對其予以及時刊登,對於人民及時了解新製定的法律,把握立法意圖,起到了積極作用。

3.立法會議的公開

依照我國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開舉行,發言可以記錄或摘要印發會議,會議設旁聽席,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招待會。近年來,人大會議期間,新聞媒體對會議的報道空前廣泛,人大會議的進程及其內容成為國民關注的焦點。在落實旁聽製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從七屆二次會議起,即向社會有條件地開放,主動邀請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的有關人士參加旁聽;許多地方人大常委會也開始試行旁聽製度,在會議廳裏。置一定數量的旁聽席,公民在辦理相關手續後,即可參加旁聽。

公民參與立法主要有以下渠道:

(1)通過國家機關及人民代表的提案,將自己的意願反映到立法當中。依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各主要國家機關以及三十名以上的人大代表或一個代表團擁有立法提案權。

(2)在法律草案的起草及法律草案的審議階段,通過多種途徑進行參與。如通過立法機關組織的調查、論證會、座談會等途徑,民眾可以反映自己對法律的看法和要求;對於依法公布的法律草案,公民可以廣泛進行討論,並通過新聞媒介或立法機關組織的征求意見會等途徑反映自己的意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主動向立法機關及人大代表提出立法方麵的意見和建議。

(3)通過新聞媒體影響立法。依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期間,允許記者旁聽、做新聞報道,並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和記者招待會,由此民眾可以借助新聞媒體了解立法過程,同時也可以在媒體上發表自己的見解,通過新聞媒體影響立法。

開門立法須以立法公開為前提。開門立法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內在要求,作為民意代表機關的立法機關,有義務麵向公眾公開有關立法活動的信息,並且接受公眾的監督。在法治社會,開門立法要形成常態化機製,應將其製度化、法律化,不僅要有原則性規定,而且要有一係列具體的操作性製度規定。為推進開門立法,應當進一步完善立法公開的如下相關製度:

(1)立法規劃、立法計劃應公開。擬定、起草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須開門納言,廣求民意,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係密切的立法項目納入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中。並且,這些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向全社會公開,形成製度化的做法。

(2)立法草案的起草應公開。為防止“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法製化”等立法弊端,在立法草案的起草階段,就應引入公開化製度,作出製度性約束,廣泛征求民意,實行開門立法。

(3)立法草案的審議應公開。立法機關特別是省級以上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立法草案的會議,應酌情向新聞媒體開放。全體或者分組會議審議立法草案,也應選擇一些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通過電視、網絡等渠道進行直播,使立法公開走向公眾。

(4)立法相關信息資料應公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草案、常委會委員對立法的發言記錄、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相關的立法資料等應公開,且要以公開為原則。

(5)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是立法公開的重要內容。應當高度重視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作為確定立法規劃、立法項目的基礎和依據。審議立法草案,應將草案發給有關代表征求意見。

我國法律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早在20世紀50年代和80年代初已有實踐。但是,“由於主客觀多種原因,中國立法機關開門立法卻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逐步實行和推廣的”。2000年,《立法法》第五十八條首次以法律條文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2001年,國務院同時出台了《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規章製定程序條例》,對聽取意見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政府立法在起草、審查階段;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要以一定形式征求意見。並要求起草者送審政府立法時,提交送審說明和其他相關材料,包括對征求和處理意見情況的說明。由此可見,一方麵,在立法時征求意見、聽取意見並作出處理意見成為立法者的法定職責;另一方麵,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具有參與立法的法定權利。

吳邦國委員長在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指出,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揮民主,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社會各方麵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做到集思廣益,使製定的法律充分體現人民群眾的共同意願,切實維護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同時他強調:“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會公布。”十屆全國人大以來,各級人大秉承開門立法的優良傳統,不斷拓展民意訴求表達的渠道,從立法程序上確保立法質量,使基層群眾有機會直接表達訴求、暢所欲言,有序參與到立法工作當中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物權法》和《勞動合同法》立法時公眾熱議的空前“火爆”,民意在獲得集中釋放的同時,也在隨後出台的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回應。

2008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宣布,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開,廣泛征求各方麵意見。這標誌著國家立法機關公布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由過去的“例外”正式轉變為“常態”。此後,《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社會保險法》、《車船稅法》……數十部法律草案無一例外,都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2008年年底,山西同煤集團公司退休幹部李進文曾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後向全國人大寄出自己的立法建議,他希望法律加強對食品質量的監管,嚴把產品上市關。當談到參與立法建議征求意見的感受時,李進文說,“以前覺得立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和專家們的事,距離我們老百姓好遠。現在幾乎所有法律起草時都能廣泛聽取基層百姓的聲音,感覺立法就在我們身邊。”2008年法治藍皮書《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6》中指出:“民主立法日益成為中國立法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開門立法、民主立法正在成為中國立法的一種常態,而‘長官意誌立法’越來越成為非常態。”

近年來,我國立法“開門”向社會征求意見,讓群眾充分提出建議和意見,不斷健全“開門立法”的製度設計,有利於不斷增強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促進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日益深入。然而,目前,“開門立法”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問題較為突出:

1.立法信息公開還有不足

當前,我國的立法信息公開往往隻限於立法草案的公開和法律文本的公布,幾乎沒有其他的信息披露。如果立法過程的立法背景材料、數據、說明、立法討論中的會議記錄、備忘錄等立法文件不公開,不能使社會公眾明白地掌握他們自身利益和立法之間的關聯性,社會公眾無法充分地參與立法過程,以及對立法機關實行有效監督。

2.公眾立法參與仍需加強

當前,我國公眾參與立法的廣泛程度還不夠,製度保證仍有欠缺,一些地方性立法也曾遭遇“無人問津”的窘境。由於年齡、文化程度和職業等方麵原因,公眾並非對每個立法選題都能做到高度關注並樂於參與,尚需進一步加強法律知識的普及,不斷探索公眾參與立法的多種途徑。

3.立法效果考績“開門”須跟進

立法效果考績是通過考察法律實施的效果來發現該立法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對其及時做出評估,以便於對其及時修改完善。當前,我國的立法效果考績主要是通過政府法製部門的調研活動來完成的。政府向社會公開信息,引導公眾參與立法效果考績的工作還做得遠遠不夠。

針對上述問題,遵循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麵加以完善:

1.公開主要的立法信息

主要的立法信息並非全部的立法信息,包括立法文檔和立法會議過程。公開的立法文檔應包括立法草案,立法動議、立法的主要依據、立法背景資料,提案人所作的說明,當然立法者對於征求到的意見的聽取和采納情況的說明也是十分重要的立法信息,將這些材料公之於眾,使社會公眾能夠真實、全麵地了解到立法信息,有利於其監督並參與立法活動。立法會議過程公開是立法信息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項法案從起草到通過要舉行多次會議,除依法保密的立法議事過程不公開外,原則上立法會議過程都應向社會公開。會議前應向社會公布會議議題、會議參加者、時間、地點,將主要會議通過媒體現場直播,使社會公眾能夠真實地了解會議傳遞給外界的信息,真正做到“開門議事”,讓社會公眾能夠監督立法機關和他們選舉的人民代表。

2.加強公眾“立法參與”的引導

我國《立法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麵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可以確保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立法,聽取民意,科學民主立法。為喚起公民的立法參與意識,應當在總結推廣立法聽證會的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拓寬公眾多渠道參與立法的途徑,特別重視在論證會、座談會等立法參與形式中落實立法機關對公民立法參與結果反饋。立法機關應當對公民發表的立法意見做出積極回應。

3.完善對立法效果的考績評估

立法主體在立法效果評估中應當保證信息公開,由公眾廣泛參與,提出立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其結果既可能是法律的修改,也可能是法律的廢止。正如國內有些學者提出的,立法績效評估應包括對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調查;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的立法原因;針對這些原因提出建議,選擇修改法律還是廢止法律。解決立法考績評估製度的“開門”問題,需要我們打開思路。一方麵對民眾開門,深入到社會中去;另一方麵注意聽取執法和司法部門的反饋意見,對立法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開門”。

二、典型事例分析

針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的“暗箱操作”導致“豆腐渣”工程等腐敗現象,1998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對1993年就已公布施行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進行較大規模的修訂。常委會對該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一審後,在《南方日報》全文刊登了修訂草案,征求公民的意見。為廣泛征求民意,廣東省人大城建環資委於1999年8月30日分別在《南方日報》和《羊城晚報》上刊登了公開舉行立法聽證會的消息,並公布了聽證的內容,將聽證會時間、地點、內容、報名方法、報名電話等信息予以公開。公開舉行聽證會的消息見報後,反響強烈。短短的幾天裏,報名在聽證會上發言的就有30人,還有30多人報名參加旁聽。眾多的報名者中,包括律師、建築業從業人員、專家、學者、在校大學生、外國領事館官員等。聽證會也吸引了新聞界的關注,新華社、中新社、《人民日報》、香港《大公報》等多家媒體要求采訪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