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麼?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邊沁。
一、背景知識
人民政府是我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通稱,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方麵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另一方麵也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胡錦濤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是我們黨的性質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集中體現,是指引、評價、檢驗我們黨一切執政活動的最高標準。”2011年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強調指出,隻有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我們黨的執政地位才能牢不可破,我們的事業才能蓬勃發展,必須進一步把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貫徹落實到黨和國家全部工作中。
1.何謂以人為本
2003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提出了黨執政的一個新要求,就是“堅持以人為本”。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始終強調社會主義社會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但在我國發展過程中和實際工作中暴露出了一種片麵的、不科學的發展觀。這種片麵的、不科學的發展觀在一些地方還比較流行,認為發展就表現在國內生產總值(GDP)的高速增長,片麵追求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不予關心甚至是忽視或損害。針對這些問題,並借鑒國際經驗教訓,黨中央提出科學發展觀,強調經濟發展和GDP的增長歸根結底是要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以人為本,要保證人的全麵發展。
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麵發展為目標,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人是發展的根本目的,也是發展的根本動力,一切為了人,一切依靠人,二者的統一構成以人為本的完整內容。正如在《科學發展觀學習讀本》所表述,“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堅持人民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主體地位,不斷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方麵群眾的利益,妥善協調各方麵的利益關係;就要在堅持全國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關心每個人的利益要求,體現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滿足人們的發展願望和多樣性的需求,尊重和保障人權;就要關注人的價值、權益和自由,關注人的生活質量、發展潛能和幸福指數,最終實現人的全麵發展。”
2.何謂執政為民
執政為民是我們黨的性質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集中體現。簡單地說,執政為民就是為了人民群眾執掌政權。黨在國家的執政地位是在人民群眾的支持下得到的,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黨執政的權力來自人民,所以黨的執政活動就必須服務於人民。曆史和現實都表明,一個政黨、一個政權,其前途與命運最終取決於人心向背,不能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能贏得人民群眾擁護和支持,黨的生命力就會受到影響。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係群眾,黨執政後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對此,我們黨有著非常清醒的認識。正如胡錦濤總書記曾強調指出,“全黨同誌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使我們的工作獲得最廣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眾基礎和力量源泉,使我們的事業經得起任何風浪、任何風險的考驗。”執政為民要求政府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3.改善民生的政府
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保障和改善民生,並以之作為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社會和諧發展,讓人民群眾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在教育、就業、醫療、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麵出台了一係列惠民政策,啟動了一係列民生工程。
2007年以來,我國在三農、教育、社會保障、就業、醫療、保障住房投入等惠及民生的支出持續快速增長。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全國財政用於教育、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民生領域的投入分別從2007年的7122.3億元、5447.2億元、1989.9億元增長至2010年的12450.0億元、9081.0億元、4745.0億元,分別增長1.7倍、1.7倍、2.4倍。“十一五”以來,國家穩步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步加大政策傾斜和資金投入力度,中央財政在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麵的投入實現了跨越式增長。2007年,中央保障性住房建設支出為51.0億元,2010年達到1125.7億元,2011年超過1300億元。
近年來,我國政府致力於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提高工資水平,並加大對農民的補貼力度,幫扶中低收入階層,讓人民群眾都能夠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2010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比2009年增長11.3%,扣除物價因素實際增長7.8%。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比2010年增長14.1%,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8.4%。2010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919元,比2009年增長14.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0.9%,比2005年增長81.8%,年均實際增長8.9%,而2011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977元,比2010年增長17.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1.4%。在2011年我國居民收入增長中工資性收入比上年增長21.9%,家庭經營收入增長13.7%,財產性收入增長13.0%,轉移性收入增長24.4%。
除了增加收入,政府出台各種政策改善民生,如出台促進家電、汽車等產品消費的政策措施,大力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老百姓耐用消費品的擁有量成倍數增長,如2010年底全國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戶擁有汽車13.1輛,比2005年增長2.9倍,而移動電話每百戶擁有188.9部,增長37.9%,擁有電腦71.2台,增長71.6%。人民群眾休閑娛樂活動越來越多,2010年互聯網上網人數達4.57億人,而國內出遊人數更高達21.1億人次。再如,我國2005年開始啟動免費義務教育,政府開始免除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書本費、雜費等費用。2006年免費義務教育推進到西部農村和部分中部農村。2007年全國農村完全實施免費義務教育,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全麵納入公共財政。2008年秋季在全國範圍內城市免除義務教育學雜費,真正免費義務教育在我國得到實現。2009年4月,新一輪醫療改革提出把基本醫療衛生製度做成公共產品提供給人民群眾。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設計中,政府向人民群眾提供補貼,年人均財政補助標準由2006年的40元提高到2010年的120元。2011年11月17日《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立法首次明確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各類社會保險,企業繳納險種從養老、醫療、失業險三項擴至五項,新增工傷和生育險。最為基礎性的民生工程就是就業和再就業工程,2010年我國城鄉就業人數77995萬人,比2005年增加了2000多萬人。另外,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水平目前達到1200元以上,全國4000多萬退休老人受益,更多的低保戶受到政府關照。2007年,全國範圍內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約3400多萬農村居民納入財政保障範圍。截止到2011年9月,我國最低生活保障人數達到7536.1萬人,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為2268.7萬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為5267.4萬人。國家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428.7億元,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406.2億元。
我國行政審批“大瘦身”行動
從2001年開始,我國行政審批逐漸開始瘦身。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帶來一場“政府的自我革命”,行政審批開始大幅度瘦身。2011年11月14日,國務院召開深入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出席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指出,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是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環節,一定要堅定不移地繼續推進,進一步破除製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體製機製障礙。溫家寶總理指出,十年來,各部門和各級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政府管理創新,大力加強廉政建設,不斷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取得明顯成效。國務院分五批共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2183項,占原有總數的六成,各地區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占原有總數的一半以上。
中央各機關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體製改革的具體舉措:證監會開展新一輪證券機構行政許可調整,現有審核事項將有近一半被取消或者下放;國家外彙管理局在江蘇、山東等七個省(市)進行改革試點,旨在取消核銷管理等多項行政許可;商務部提出要進一步加大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力度。
地方各級政府還對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製度進行了創新與改革。浙江省瑞安市率先推出企業準入行政審批“多證聯辦”製度,率先推行五證聯辦一備案製度;安徽省選擇九部門作為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試點,並推出網上並聯審批;福建莆田市建立了行政審批聯席會議製度,並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實施動態管理,細化了審批項目的核準、流程梳理、規範等具體工作製度。
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國內外環境更為複雜,挑戰增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的任務更加緊迫和艱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擴大,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深刻調整,部分地區和一些領域社會矛盾有所增加,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一些領域腐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執法不公、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比較突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製度建設,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製約,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1.何謂法治政府
一個普遍的觀點認為,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從決策到執行及監督的整個過程都納入法製化軌道,權利與責任緊密相連,集陽光政府、有限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於一身,並以法律加以規範。作為權力具體掌控者和管理者的政府部門及其官員極易主觀行事,如果沒有約束,很容易導致權力濫用,滋生腐敗。在法治社會形成法治政府,就是要形成政府權力來源於法律,並由法律規定政府的運作及其行為的局麵。法治政府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政府存在形式是法定的。在法治社會,法治政府必須依賴於法律而存在,需要依據法律而設立,非依據法律而設置的行政機構或機關都不得行使行政權力,其行為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更不得對公眾產生影響。在法治社會,政府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等都需依據法律,政府不得擅自設立。
(2)政府的權力是法定的。在法治社會,法治政府的權力是依法取得的,法律是政府一切權力的來源,也是政府行使任何權力的唯一依據,非法律授權的機構隻有經權力機關依法授權才能行使權力,任何超越法律之外的權力都是不正當的,都是無效的。
(3)政府行使權力的程序是法定的。法律不僅規定由哪些政府機構、機關行使權力以及政府行使什麼樣的權力,同時法律還規定政府行使權力的程序。也就是說,政府權力的行使和政府行為要符合法定程序,即做到程序合法。在法治社會,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行為的知情權、參與權及監督權。法律要求公民、法人和政府的行為都必須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程序上的規定,更要求政府能夠做到信息公開和陽光行為。
(4)政府作出的行為是法定的。在法治社會,政府對於作出什麼樣的行為或不作出什麼樣的行為,都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是政府行為的根本標準和準則。因此,在法治社會,政府應當依法決策、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嚴格執法,依據法律規定的權力職責辦事,並應當符合法定的程序,這就要求政府和政府官員時刻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手段來實施行為。
(5)政府的責任是法定的。在法治社會,政府應當基於法律的規定履行特定的責任,也應當承擔自身行為引發的各種法律責任,例如不當行使權力、濫用權力、不作為、不盡職以及失職、瀆職行為等都屬於政府不履行法定責任的行為,政府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為保障政府履行職責,法律也規定了對政府官員相應的監督和問責製度。總之,法治政府一切權力由法律賦予,一切行為受法律製約,政府必須忠實地執行法律,履行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法治政府應當如何為民辦事
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指出,行政管理體製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還不適應,依法行政麵臨諸多體製性障礙;製度建設反映客觀規律不夠,難以全麵、有效解決實際問題;行政決策程序和機製不夠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製約機製不夠健全,一些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製止或者糾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得不到及時救濟;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還比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麵發展。為解決上述問題,必須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1)政府行為應當合法。政府實施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政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學界稱之為行政合法性,法治政府應當首先保證其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任何違法的政府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違法行政主體及政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政府行為應當合理。政府實施行為,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行為合理要求政府平等對待相對人,一視同仁,不偏私、不歧視。法律規定了政府對很多問題都有自由裁量權,但政府行使法定的自由裁量權也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幹擾,保障自由裁量的結果合理。法律還規定了某些情況下,政府可以采取各種措施和手段。要求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同時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學界稱之為行政合理性,政府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須有合理的動機,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做到公平合理。
(3)政府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一般來說,政府行為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而且政府行為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另外,法律規定了政府行為的具體時限,政府應當在法定時限完成相應行為。因此,法治政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辦事高效,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便利。
(4)政府行為應當具備公信力。所謂有公信力是在社會中有廣泛的權威性和信譽度。法治政府應當對其行為負責,必須保證其公開的相關信息全麵、準確、真實,政府作出的已經生效的決定、裁定,非因法定原因並經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按照法律規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同時,政府也要為其錯誤的行為負責,因其錯誤的決定、裁定,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害,政府也應當予以補償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