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拆除報廢汽車。汽車達到報廢標準後,應及時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汽車。交售時,需填寫《機動車停駛、複駛/注銷登記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收驗報廢車後,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給報廢車車主。機動車回收企業在報廢機動車解體7日內將《機動車停駛、複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交給報廢車所轄車輛管理所,車輛管理所將在受理1日內辦理注銷登記,並在全國聯網的計算機登記係統中登記注銷信息。
正文 第89章 汽車報廢了怎樣辦理手續?(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