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3章 怎樣處理交通事故車輛?(1 / 1)

交通安全法規定,隻有交通警察因收集交通事故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除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法暫扣事故車輛、物品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事故車輛的,應當在撤銷事故現場後24小時內開始檢驗、鑒定,有特殊情況的,可延長到48小時。檢驗、鑒定完畢後,將在24小時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暫扣的車輛、滯留的駕駛證到期將及時發還,對不需要檢驗鑒定,以及按規定不需預付醫療費或應預付醫療費的事故車輛不得暫扣。

根據國家規定,不得因肇事車輛為外地車輛而隨意扣留,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的任何一方,均禁止擅自扣留對方車輛作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