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選擇人品好又愛自己的人相伴終生(2 / 3)

據黑龍江省婦聯宣傳部2008年的調查,黑龍江農村結婚時女方索要彩禮的風氣非常盛行。49.4%的家庭收(送)過彩禮。調查中,一位農民說, 現在的彩禮“行情”是少則兩三萬元,多則四五萬元。某些地方出現用稱量彩禮錢的現象,數額高達12萬餘元。調查數據顯示,彩禮錢在3—5萬的占31.1%,5—10萬元的占39.3%。

一位農民感歎地說:“我的兒子去年‘十一’結的婚,前後算下來娶這個媳婦共花5萬多元,主要花銷是訂婚彩禮,再加上婚禮當天要上下車的紅包、出車隊、請攝像師、租婚紗、親朋吃婚宴等各項支出。哪一項都得花錢,掏不出錢就得去借。” 調查中有39.3%的彩禮錢來源方式是向親戚朋友借的,有15.6%是抬錢。彩禮已經成了壓在農民頭上的一座“大山”。有的農民在兒子一出世時,就開始為兒子積攢婚事的費用。婚嫁開支花掉家裏5年以上收入的占56.8%。對許多農民來說,為兒子結婚的花費是他們這輩子不得不花費的最奢華的“超前消費”。

再看下麵的報道:

記者最近在河南、安徽等地農村了解到,當前農村青年辦婚事費用高昂,從男女雙方見麵、相親、下彩禮、定婚期到舉行婚禮,每走一步都得花上幾百甚至數千元。再加上蓋新房的支出,結婚少則要三四萬元,多則逾十萬元。在一些地方,為了能娶上媳婦,小夥兒往往從十四五歲就開始外出打工攢錢。河南省扶溝縣呂潭鎮農民胡某的兒子結婚前,女方索要彩禮1.2萬元,又要了摩托車等大件商品。婚禮當天,女方送親者達20人以上,除了酒席招待,每人封禮金20元。結果,兒媳迎到家中,胡某卻因債務壓力過大而精神崩潰,服毒自殺。

類似這樣的悲劇絕不是個別的。它告訴我們:彩禮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和精神負擔,不可避免地為婚後的家庭關係埋下隱患;彩禮使得原本純潔的婚姻關係染上了“銅臭”味,直接影響了夫妻感情;彩禮把女方變成了男方“用錢買來的”物品,使女方喪失了獨立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彩禮的互相攀比導致結婚費用水漲船高、大操大辦、鋪張浪費、“死要麵子活受罪”的不良風氣愈演愈烈;彩禮還助長了一部分青年人的功利主義愛情觀和吃老啃老、不勞而獲、貪圖享受的懶漢心理。

有的女方家長認為辛辛苦苦把姑娘拉扯大,不能白白送給人家了;有的女青年也覺得彩禮越多說明自己的身價越高,臉上越光彩。這些認識都是把女孩子從人變成了“物”,是女性人格的自我貶低。女方家長應該看到,姑娘結婚並不意味著像過去那樣,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從此就是婆家的人了。婚姻法規定,女方可以到男方家落戶,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落戶,姑娘兒子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也都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就是說,女兒結婚,是她有了一個自己的小家,可以獨立生活的開始,並不意味著是父母的損失。所謂的彩禮“補償”是不必要的。其實,最大的“補償”,是女兒和女婿用感恩的心孝敬父母一輩子,在獨生子女家庭越來越多的今天,女兒承擔贍養義務更是不可推卸的責任,豈是若幹彩禮就能代替得了的嗎?再說,現在年輕人結婚,大多分家單過,就是說,男孩子也要離開父母歸於自己的小家庭,婆家豈不是同娘家一樣有了自己的損失,那女方是不是也要給男方家庭送點“彩禮”呢?

總而言之,彩禮不但成為套在農村青年個人和農民家庭的一道繩索,也成為新農村文明建設的不和諧音符和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這樣的彩禮,你還要嗎?

第二,不要在未到法定婚齡前結婚。

農村女性往往比城市女性結婚早,有的甚至不到法定婚齡就結婚了,這是萬萬要不得的。

今年21歲的陳明和19歲的徐嬌在8月份已經為人父母,生下了自己的女兒。盡管已經為人父,但貪玩的陳明根本就沒有擔負起一個家庭的責任。陳明在一年多時間裏,沒往家裏拿一分錢,仍然是陳明的父母擔負他們小倆口的生活費用。

陳明結婚的時候由於沒到法定婚齡,沒領結婚證。女兒生下來後,請客送禮花錢修改年齡,補辦結婚證,給孩子辦了準生證和戶口。

而在陳明居住的村裏這種情況實屬平常:結婚的一般都在20歲之下,很少有超過20歲還沒有結婚的,除了在外讀書的之外。不然,過了這個年齡若不結婚,也就意味著可選擇性很小或很難找對象了。

這樣的婚姻能幸福嗎?小雙姑娘的遭遇或許能給我們一個答案:

蘭西縣遼原鄉新華村的一個女孩小雙(化名)和鄰村男孩劉鼎栓都沒到法定婚齡,經過媒人說合也沒登記,在2006年8月請親友們在酒店裏大吃一頓就算結了婚。婚後的小雙發現同丈夫幹啥事都說不到一塊兒去,感到一點都不幸福,半個月之後她就提出離婚。劉鼎栓雖然不願意,但經不住小雙天天哭鬧,也隻得同意了。就這樣這場婚姻在2007年前宣告結束。這件事在當地曾一度成為人們茶餘飯後的笑談,甚至還有人用三個詞概括了這場短暫的婚姻:“幹脆、麻利、快”。小雙因為這場不幸的婚姻小小年紀就遭受了身心兩方麵的打擊,劉鼎栓兩年來在外打工掙的辛苦錢也全打了水漂。這場悲劇不僅告訴我們沒有愛情的婚姻不幸福,還告訴我們早婚一害自己,二害他人。

早婚首先違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因而直接損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因為不到法定婚齡不能登記,缺乏結婚的法定條件,即使在國家可以認定事實婚姻的1994年以前,也不能按事實婚姻對待,隻能形成同居關係。根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對於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應當在法定婚齡到來前提出或宣告該婚姻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在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後,我國的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對於原來符合事實婚姻的情形也按非婚同居對待了。這樣,早婚的雙方都得不到法律保護,尤其是女性,她們在婚姻中付出了青春的代價,卻享受不到應得的權利。一旦分手,她們無法像合法夫妻那樣同丈夫分割家庭財產,隻能參照相關法律適當分割。非婚同居的男女之間也沒有繼承權,如果其中一方過世,能得到的財產也要比合法夫妻少。

早婚不利於女性素質的提高和個人發展。青春年少的女孩子正是求學奔事業的大好時機。她們卻過早地成為人婦,承擔養兒育女、操持家務的重擔。文化低、缺乏技術和能力、社會經驗少將使她們在家庭中擺脫不了對丈夫的依賴,在社會上生存和發展隻能處於劣勢。如果早婚的人多了,婦女的整體素質如何提高?婦女的整體發展又從何談起呢?

早婚不利於下一代健康成長。早婚必然要導致早育,因而也使下一代無法取得合法的身份和權益。早婚的孩子上不了戶口,黑孩子的身份使他們在分宅基地、入托、上學等一係列問題上麵臨障礙。

早婚還會增加家庭的經濟負擔。不但結婚會讓家裏過早地支出大筆彩禮和婚禮費用,而且添人進口也要付出供養的財力和物質代價。小夫妻往往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自己還要父母供養,再有了孩子,無疑會讓父母的經濟負擔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