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摸中國外交為民的曆史脈搏
好書過眼
作者:任正紅
《中國領事工作》(上下冊)
《中國領事工作》編寫組
2014年2月版
世界知識出版社
經過中國外交部領事司多年的資料積累及近一年的組織編寫,在1991年《新中國領事實踐》一書的基礎上,《中國領事工作》(上下冊)已於2014年2月由世界知識出版社出版發行。本書約80萬字,分為“領事關係編”、“領事製度編”及“領事業務編”。通過全書尤其是“領事關係編”,可以讓讀者觸摸到中國外交為民的曆史脈搏並感受其現實意義。
從新中國“施政綱領”到“憲法”規定的角度講
(一)新中國“施政綱領”的規定。本書在開篇第一章“中外新型領事關係的建立”中寫道: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毛澤東於新中國成立之日將之公告為“施政綱領”。其第5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盡力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益。”
本書第一章由“不承認舊中國的對外領事關係”、“初建新型中外領事關係”及“新中國領事工作的一些初步實踐”等三節組成。其中對保護華僑權益做了具體描述,如:
1、解決華僑結婚登記問題。20世紀50年代,中國駐緬甸使館向外交部反映:當地華僑為避免鋪張浪費、提倡節約、簡化結婚儀式,要求使館予以辦理結婚登記。這是新中國駐外使領館為華僑辦理結婚登記的最早記錄。
2、解決華僑彙款回國問題。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駐外使領館便著手為海外華僑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包括華僑彙款回國問題。1951年2月,中國與民主德國就“在德華僑彙款回中國問題”達成協議並開始實施;同年8月,經過雙方努力,居住在柏林西區的華僑憑中國駐民主德國外交使團頒發的護照,亦可彙款回國。1952年2月至5月,中國與波蘭就“雙方僑民彙款回國問題”達成協議。
(二)新中國憲法的規定。本書“領事關係編”第二章“中外領事關係的拓展”和第七章“僑務工作”中均提到憲法中對保護華僑的規定。如:1954年憲法第9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1975年憲法第27條規定:“國家保護國外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1978年憲法第54條規定:“國家保護華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1982年憲法第5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由此可見,新中國對華僑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
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到國際社會普遍認同
的角度講
本書第二章第一節“中外領事關係的拓展序幕”中寫道:1953年12月,中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在北京接見印度談判代表團時,首次係統地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平共處(後來調整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本書第二章由“中外領事關係的拓展序幕”、“新中國領事工作主管部門的設立”、“第一批中外雙邊領事條約的締結”、“新中國與第一批、第二批建交國的領事關係”等五節組成。其中著重介紹新中國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指導解決華僑雙重國籍問題、出席日內瓦會議並拓展與西方國家的領事關係、出席亞非會議並拓展與亞非國家的領事關係以及中美兩國就本國公民回國問題達成協議的曆程。
從“護僑”到“領事保護”稱謂變化的角度講
本書第八章由“1998年以來重大領事保護案件的處理情況”等五節組成。其中,與1991年《新中國領事實踐》中所稱“護僑”顯著不同的是,本書將“保護中國公民海外權益”稱作“領事保護”,為讀者描繪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領事保護工作對象的大幅增加”、“黨和國家領導人高度重視領事保護工作”以及應用國際法的生動畫麵。
總之,通過閱讀《中國領事工作》,聯想到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多次談到外交為民:“外交隻有植根人民、造福人民,才能立於不敗之地。我們願意為每一位懷揣夢想走出國門的同胞遮風擋雨,成為大家可以依靠的堅強後盾”;“外交為民是中國外交的一貫宗旨,老百姓把我們當做最親的人,是外交人員的最高榮譽”。我想,無論是專家學者還是普通讀者,如果您讀了《中國領事工作》,了解中國領事工作不平凡發展曆程中一個個生動事例,將有別樣的收獲。